一、对税收概念的不同理解
千百年来,古今中外的政治家、经济学家围绕着税收问题争论不休,他们代表着本阶级的利益,从各自的角度对税收进行定义和表述,较具代表性的定义有如下几种:
18世纪,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就曾指出,税收是“人们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的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1]。
英国的财政税收学者道尔顿认为,税收乃公共团体所课之强制捐输,不论是否对纳税人予以报偿,都无关紧要,但它不是因违法所征收的罚金。
德国财政学家海因里希·劳认为,税收并不是市民对政府的回报,而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的义务,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市民的课征。
日本财政税收学者小川乡太郎认为,税收是国家为支付一般经费需要,依据其财政权力而向人民强制征收的财物或货币。
美国财政学者塞里格曼认为,税收是政府对人民的一种强制征收,以供支付谋取公共利益所需要的费用。但此项征收究竟能否给予被强制者以特殊利益,则并无关系。
英国的《新大英百科全书》给税收作了如下定义:“在现代经济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税收是强制的和固定的征收;它通常被认为是对政府财政收入的捐献,用以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而并不表明是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税收是无偿的,它不是通过交换来取得。这一点与政府的其他收入大不相同,如出售公共财产或发行公债等等。税收总是为了全体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每一个纳税人在不受任何利益支配的情况下承担了纳税义务。”[2]
美国《现代经济学词典》给税收下的定义是:“税收的作用在于应付政府开支的需要而筹集稳定的财政资金。税收具有强制性,它可以直接向居民或公司征收。”“税收是居民个人、公共机构和团体向政府强制转让的货币(偶尔也采取实物或劳务的形式)。它征收的对象是财产、收入或资本收益,也可以来自附加价格或大宗的畅销货。”[3](www.xing528.com)
日本的《现代经济学辞典》认为:“税收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筹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资金,而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货币形式对私人的一种强制性课征。因此,税收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税收是依据课税权进行的,它具有强制的、权力课征的性质;税收是一种不存在直接返还性的特殊课征;税收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调节经济为次要目的;税收的负担应与国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税收一般以货币形式课征。”[4]
我国经济学界对税收概念的表述也不完全相同。我国学者一般立足于税收区别于其他分配范畴的基本特征给税收下定义。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
第一,“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强制地、无偿地取得的财政收入。”[5]这种说法的核心是把税收看成是“财富”、“货币和实物”、“财政收入”,即把税收看成是一种物。这种观点与其说是给税收下定义,不如说是给税收收入下定义。这种看法只说明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但没有反映税收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也没有反映出税收作为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主要手段的特性。
第二,“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6]这一定义的核心是把税收看作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所谓分配关系实际上是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各阶层、国家与社会成员个人、政府各级部门间的社会关系。它是一定社会中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由于上述定义只体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下税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未能回答不同社会制度下税收的共性问题,即税收概念内涵的质的规定性,因此是不恰当的。
第三,“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制定并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7]这个定义的核心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制定并依据税法行使征税权,从而使税收成为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征的法律手段。
第四,“税收是国家按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8]。这种观点认为:既不能把税收理解为抽象的分配关系,也不宜只从静态考察,把税收看作是国家取得的收入或取得收入的形式,而应从动态上把税收看作是国家依法无偿收税的客观过程。它包括税收法规的制定、实施及其执行结果等税收活动的全过程。这种观点并没有抽象出税收这一经济范畴的内涵,而实际上是描述了税务工作的含义。
第五,“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法定标准向社会成员强制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一种公共收入。”[9]这是《公共财政学》教材的编著者的一般说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