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与举证倒置
1.举证责任 指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举证的行为责任,即由谁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提不出证据的后果,即举证的后果责任,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关系到谁先举证,提出更多、更有价值的证据,以及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后果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有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证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被告对答辩所依据的事实有举证责任。
2.举证倒置 指当事人提出的主张,由对方当事人否定其主张而承担责任的一种举证分配形式。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当在一定情形下,不应当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时,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将原来由原告承担的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以立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在规定举证倒置时,一般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举证难易程度,二是保护弱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要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无医疗过错。在护理方面,护士要证明发生的护理行为合法,规范的护理行为会成为极其重要的举证依据。
3.举证倒置与护士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护士在实践工作中应该具备举证倒置的相关法律意识,在日常医疗护理工作中正确维护患者及自身的权益,注意收集记录的资料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是必要的,且合乎法律法规,以降低职业风险。
(二)护士的法律责任
护士在执业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正确执行医嘱,观察患者的身心状态,对患者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当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在实践工作中,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如果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则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护士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处理及执行医嘱 医嘱是护士对患者实施评估及治疗的法律依据。执行医嘱时,护士应熟知各项医疗护理程序,药物的作用、副作用及使用方法。护士处理医嘱时,经仔细核查,确信无误时,就应准确及时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违法行为。如果护士对医嘱有疑问,应向医生询问以证实医嘱的准确性。如果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护士有权拒绝执行。护士向医生指出了医嘱中的错误,医生仍执意要求护士执行医嘱,护士应报告护士长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知医嘱有错误,但护士不提出质疑,或由于疏忽大意而忽视了医嘱中的错误,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护士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护士在执行医嘱时,一定要用负责的态度和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医嘱进行核查评估,确信无误后方可执行。为了保护自己和患者,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患者对医嘱提出疑问时,护士应证实医嘱的准确性;②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护士应及时通知医生,并根据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判断是否应暂停医嘱;③慎对口头医嘱及对待“必要时”等形式的医嘱,尽可能避免口头医嘱。在急诊等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向医生重复一遍医嘱,确信无误后方可执行。在执行完医嘱后,应尽快记录医嘱的时间、内容、当时患者的情况等,并让医生及时补上书面医嘱。
2.执行独立性及合作性护理任务 护士应根据自己的工作要求实施护理,正确判断护理工作的范畴,严格依据规范实施护理行为。超出范围或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实施而对患者造成损害时,根据患者的损害程度,护士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所有护理行为前,护士都应认真核查,确信无误后方可实施。如果护士认识到自己在某方面的能力欠佳,应请求他人协助以做到扬长避短,避免发生失误。如某护士认识到自己在计算药物剂量方面的能力欠佳,在配制复杂药物剂量过程中,应尽可能请其他护士帮助核对药物剂量。在委派他人实施护理时,护士必须明确被委托者的资格、能力及知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委派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护理记录 在护理实践过程中,各种护理记录既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护理质量高低的标准之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倒置,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因此如何保全和提供证据,防范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是护士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一重大举措意味着由医院保管、患者及家属不得翻阅的内部资料将全部向患者公开,在出现医疗纠纷时,病案将作为原始记录成为法律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判断是非、分清责任的法律依据。同时护士也应注意,护理记录作为医疗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如发生医疗财产等纠纷,或患者涉嫌刑事案件时,完整而可靠的护理记录可提供诊治的真实经过,使其成为重要的法律证据或线索。各种护理记录的书写应该工整、清晰,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应用双划线画在错字上,不能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及时补记,并就此情况加以说明。
4.入院与出院 护士根据自己的职权范围,严格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对患者进行正确处理。接待急需抢救的危重患者时,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全力以赴地创造各种抢救条件,配合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救治。若因护士拒绝、不积极参与或工作拖沓而使患者致残或死亡,可被起诉,以渎职罪论处。如果患者拒绝继续治疗而自动要求出院,护士应做耐心的说服工作,患者或其法定的监护人执意要求出院,应该让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在自动出院一栏上签字,同时做好护理记录。
5.麻醉药品及其他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主要指杜冷丁、吗啡等药物。临床上限用于术后、晚期癌症及一些危重患者的对症处理。通常这类药物由专人锁于专柜内负责保管。护士只能凭医嘱领取及应用这些药物。但手术室及一些病房为及时用药、方便患者可能常备有这类药物。如护士随意窃取、盗卖或自己使用这些药物,则会构成贩毒、吸毒罪。因此,护士在应用麻醉类药物时,应警惕不要以身试法。医院及管理者也应对这类药物加强管理,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制教育。
此外,护士在工作中还接触各种医疗用品和设备,负责保管病房的被服,医疗、办公用品或者患者的一些贵重物品。如护士利用职务之便,将这些物品据为己有,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护生的法律责任
护生在进入临床实习前,应该完全明确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并严格依照学校及医院的要求和专业团体的规范操作制度进行护理工作。从法律角度来讲,护生只能在专业教师或注册护士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护理操作规则对患者实施护理。如果脱离专业护士或教师的监督指导,擅自行事并损害了患者的利益,护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护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为临床实习做好充分的准备;熟悉所在医院的医疗护理政策和操作规程;对操作不熟悉或尚未做好准备时应告诉带教护士;及时向带教护士或其他相关护士汇报患者病情的变化,即使不能确定这些变化的临床意义,在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或在急诊抢救中均应及时反馈患者病情。
带教护士对护生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如对护生所指派的工作超出其能力,发生护理差错或事故,带教护士应负主要的法律责任,护生自己也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其所在的医院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护理工作中的违法与犯罪
1.侵权与犯罪 侵权指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利。侵权可分四种: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利;侵害公民的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及荣誉权等;侵害知识产权等。护理工作中常有潜在的侵权行为发生,例如在护理卧床患者时,护士在获得高度信任的基础上,被同意检阅其信件,但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应为之保密。如果随意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侵权行为可通过民事方式,如调解、赔礼、赔物及赔款等方式来解决。另外,在护理工作中常有一些情况被误认为是侵权,如为了预防交叉感染,对患者实施隔离,限制患者的活动范围时,不属侵权,但护士必须向患者耐心细致地解释。
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犯罪可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而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故意犯罪有两种,直接及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导致死亡,护士必须在注射前给患者做皮试。如果护士认为患者不可能发生过敏反应,没有给患者做皮试导致患者死亡,则属过失犯罪行为。
从护理的角度来看,有时在同一护理活动中,侵权行为与犯罪可能同时存在。侵权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犯罪必然有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因此,对护理行为的目的及结果的准确鉴定是分清侵权与犯罪的关键。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多为民事责任,而犯罪行为既有民事,也有刑事责任。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和痛苦,但并不严重,构成法律上的损害,属于失职,不构成犯罪。它是临床护理过程中最常见的过失。例如,护士在工作中不专心细致而发生差错过失,如给药错误、热水袋过热而烫伤患者等,但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如果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服务对象出现不可挽回的损害,我国施行的新的《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例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使患者残废或死亡,则属于医疗事故罪。
3.收礼与受贿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索取、接受其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具有非法索取、接受其财务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但患者在病愈后,出于对护士优良服务的感激向护士赠送一些纪念物品,不属于贿赂范畴。但护士若主动向患者或家属示意并收取大额的不义之财,则犯了索贿、受贿罪。
(五)护士与患者之间的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
1.知情同意 从法律角度讲,患者在医院所接受的主要治疗必须在患者或其家属全面了解情况,经过自身的判断,自愿表示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知情同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患者必须对所接受的诊断、治疗或护理完全知情,即了解其原因、方法、优点及缺点,可能出现的反应或副作用等;②同意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强迫患者同意或患者由于害怕报复而同意的均不属于知情同意;③患者或家属是在完全清楚、有能力作出判断及决定的情况下同意的。
通常对患者所进行的特殊检查、治疗及手术等,是由医生负责获取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的。有些医院可能规定由护士去完成或协助医生去完成这项任务,如向患者解释或给患者有关的信息,保证患者完全了解所接受的检查及治疗。因此,护士在对患者实施护理时,应注意按照有关的规定获取患者的知情同意。如违反了知情同意的有关原则,可能产生侵权或犯罪。
2.患者死亡及有关问题
(1)患者遗嘱的处理。遗嘱是患者死亡前的最后嘱托,如果护士作为患者遗嘱的见证人,必须明确以下程序:应有2~3个见证人参与;见证人必须听到或看到,并记录患者遗嘱内容;见证人应当场签名,证实遗嘱是该患者的;遗嘱应该有公证机关的公证。护士在作见证人时应注意到患者的遗嘱是在其完全清醒、有良好的判断及决策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并对患者当时的心身情况等加以及时、详细、准确地记录,以防以后发生争端时,对其法律价值作出合理公正的判断。如果护士本人是遗嘱的受惠者,应在患者立遗嘱时回避,且不能作为见证人,否则会产生法律及道德上的争端。
(2)安乐死。目前,世界上少数国家的法律允许实施安乐死,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安乐死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法理学的逻辑分析,实施安乐死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以概括性的条款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认为只要不是依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安乐死也不例外。因此,不论有无医嘱,护士均不能对患者实施安乐死。
(3)患者尸体处理及有关文件记录的书写。当医生经检查并确认患者已经死亡,在有关的记录上签字后,护士应填写有关卡片,做好详细准确的记录,特别是患者的死亡时间,以防产生法律纠纷,并依常规做好尸体料理。如患者生前同意尸检,捐献自己的遗体或组织器官时,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的书面文件。如患者在紧急情况下住院,死亡时身旁无亲友时,其遗物应在至少有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加以清点、记录,并交病房负责人妥为保管。
3.护士与患者的交往及保密问题 护士与患者接触的时间最多,为了治疗、检查及护理的需要,护士常需要与患者进行多方面的沟通,也可能了解到患者的一些个人隐私。患者的隐私指患者不妨碍他人及社会利益的个人心中不愿告诉他人的秘密。它主要包括个人的身体秘密、身世及历史秘密、有关家庭生活秘密、财产方面的秘密等。患者在求医的过程中,为了治疗常常需要把自己的一些隐私告诉护士或医生,这些隐私对患者很重要,可能从未告诉过其他任何人。例如:性病患者告诉医务人员自己有过冶游史,该情况下护士应严格保守与患者交谈的任何含有个人隐私的资料或信息。除非因治疗或护理的需要,否则不能向他人泄露患者的秘密。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隐私不受非法侵害,公民具有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即非法侵入他人私生活,伤害他人感情,不考虑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如果护士将患者的隐私进行传播,发表不利于患者的虚假信息等均为侵犯患者的隐私权,根据具体情节会受到法律制裁。
护士在与患者沟通过程中,有时可能会达到较高的层次,因而相互产生高度信任的感觉。护士应尽量使自己与患者的交往限于职业范围,以防产生不必要的道德或法律问题。
4.患者权利及有关法律问题 患者权利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道德概念。患者权利由患者和权利两方面概念构成。患者指具有求医及治疗行为的人,而患者权利中所规定的是患者患病后应享有的合法、合理的权利和利益。因此,患者权利既适合法律所赋予的,也包含作为患者角色后医护道德或伦理所赋予的内容。
西方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患者权利法,如美国早在1972年已有16个州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并实行了《患者权益章程》,美国国会在1991年12月通过了《患者自决法案》,规定了患者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在《宪法》《民法通则》等法规中规定了公民的生命、人格尊严、劳动休息及健康等一些权利,如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说明护士有义务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患者是医疗护理服务、药品、医用材料、医疗仪器的消费者,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患者的权利”。
患者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护士在工作中应注意积极维护患者的基本权利,不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为患者提供生理、社会心理及精神文化等方面优质的整体护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六)护理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及防范
随着医学高科技的迅速发展,护理的专业技术水平也得到快速发展,由此带来护理工作范畴的扩大和技术含量的增加,使护士面临的潜在法律问题增多。因此,必须增强护士的法律意识,强化其法制观念,使他们认识到法律在护理实践中保障护理行为合法性的作用,将护理专业人员的责任与其他医药卫生人员的责任加以区别,界定自主性护理措施的范围,提供护理标准,并帮助护士在法律范围内对其护理行为负责。(www.xing528.com)
1.护理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1)科技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现代科技高速发展,新的诊疗技术及手段层出不穷,由此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如试管婴儿、精子库等涉及家庭关系及身份归属的法律问题,器官移植、胎儿性别鉴定、精神患者的行为控制的法律问题等。护士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以医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国家的法律规定作为准绳,防止产生法律纠纷。
(2)护士角色及功能变化带来的法律问题:护理专业化进程不断发展,护理学理论及科研不断完善,人们的护理需求不断增加,使护士的角色及功能范围日渐扩大,护士应注意由此带来的各种潜在的护理问题。
①社区保健护理:社区保健护理是一项综合性卫生保健服务,主要为社区成员提供预防工作及开展初级保健。如为工厂、学校和社区保健机构提供护理服务。在社区保健护理中,护士应与其他社区保健服务人员密切合作,确认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正确判断护理自主性问题及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对从事社区保健护理的护士而言,了解相关的公共卫生法,对防止发生社区保健护理中的潜在法律问题有重要作用。
②临床护理:临床护士在实践工作中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注意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急诊科是接受和救治急症患者的场所,医护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及时、准确地处理。在患者病情未稳定之前,不得让其出院或转院,除非患者或家属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坚持出院或转诊,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或医院有足够的证据认为转院对患者有利。如果患者确实需要转诊,应保证转院过程的安全。护士有责任监护生病儿童,防范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对于无判断力,意识不清的成年患者,护士必须正确使用约束器械,患者发生坠床或因不恰当的约束而受伤都将导致护士和所属医疗机构面临法律诉讼。精神科护理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是精神病的患者私自出走。如果护士未能防止患者私自出走而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患者有自杀倾向而没有提供完善的监护设施,则可能受到法律诉讼。
③家庭保健护理:目前我国尚无家庭保健护理的具体法律规定。在家庭护理中,护士负有更大责任并享有更大的自主性,也会涉及更多法律问题。护士如果不能对护理评估和护理措施认真记录,容易引起相应的法律纠纷。因此,护士应明确有关的法律规定。
2.护理发展中法律问题的防范
(1)强化法制观念:作为护士应强化法制观念,不断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掌握其内容及要求,明确法律与护理工作的关系,并将掌握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依法从事护理服务,准确履行护士职责。
(2)规范护理行为:护士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专业团体及工作单位的护理操作规程及质量标准要求,并不断学习,以掌握最新的护理操作规程及质量标准,保证患者安全,防止法律纠纷的发生。
(3)选择安全的工作环境:安全而有保障的护理环境是达到高标准护理质量的重要前提之一,护士应选择安全而有保障的护理环境进行工作。如所选择工作的护理环境能根据患者数及病情轻重安排相应数量及资格的护士,有正规的法令、政策、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监督机制,仪器设备状态良好,为护士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使她们能够掌握新技术、新仪器的操作,并能及时了解最新的护理质量标准及要求等。
(4)建立及维护良好的护患关系:建立及维护良好的护患关系是防止产生法律纠纷的重要措施之一。护士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信仰及价值观等,坦诚与患者沟通,并注意换位思考,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及能力,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身心护理,获得患者的理解与支持,减少法律纠纷的产生。
(5)促进信息的沟通:护理中的沟通是一个多角度、多方位的交流,一个合格的专业护士,应经常与医生、其他护士及有关医务人员互相沟通,及时准确地交流与患者治疗护理有关的情况及资料,也应及时澄清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以确保患者的安全。
(6)做好各种护理记录:护理记录是护士书面沟通的重要渠道之一。护士应及时准确地做好各项护理记录。同时护士也应明确,护理记录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如果护士确实按规定实施了各项护理措施,但没有详细的护理记录,一旦产生法律问题,便没有确凿的证据为自己辩解,同时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也需要护士做好客观、翔实的护理记录。
(7)参加职业保险:职业保险指专业从业者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少量的保险费,在职业保险范围内一旦突然发生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赔偿。因此,如果护士参加职业保险,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范围内为护士提供法定代理人,在败诉后代护士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减轻护士的经济损失。职业保险是护士保护自己从业及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之一,虽然它不能完全消除护士在护理纠纷或事故中的责任,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护士减轻了因事故发生对护士造成的负担。我国医疗卫生界目前尚未开始相关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完善此方面的工作。
法律是强化护理管理,使护理专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的重要保证。由于法律对护理学科的理论研究及人才培养、护理从业人员考评和在职教育实施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因而从整体上保证了护理学科的学术地位及从业护士的素质。护士在对患者实施护理的过程中,应明确认识到法律对患者及自身权益的保护作用,注意在工作中保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护理行为,维护患者及自身的正当权益。
核心提示
本节重点介绍了与护理人员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护理工作中的违法、犯罪,护理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及防范等内容。通过本节的学习,使护理人员在护理实践中正确认识自己在护理工作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手段有效维护服务对象及自身的权利,避免法律纠纷,提高护理质量。
学习目标评价
1.简答题
举证倒置的含义是什么?
【案例一】
患者,男性,63岁,农民,因间歇性黏液血便三月余,纤维结肠镜提示“直肠癌”收治入院。既往身体状况一般,患病以来食欲差,乏力,每日解4~7次大便,量约200~400g左右,混有少量黏液、脓血,现在患者情绪低落,担心疾病预后,不知道如何配合手术治疗。生命体征在正常范围,身高173cm,体重52kg。
请列出主要的护理问题及相应的护理目标。
【案例一解析要点】
主要的护理诊断及相应的护理目标。
(1)排便形态改变(或便血):与直肠癌病变有关。
护理目标——患者便血症状在手术一周后得到改善,病情稳定。
(2)营养失调,低于机体需要量:与摄入不足,消耗过多有关。
护理目标:患者营养状况一周内得到相对改善,体重稳定。
(3)焦虑:与担心疾病预后及手术治疗有关。
护理目标——患者3天内焦虑程度减轻,情绪稳定,配合治疗。
(4)知识缺乏:缺乏直肠癌治疗及手术配合知识
护理目标——患者在手术前能够说出有关疾病预防知识。
【案例二】
某位70岁的老人因“老慢支”住进某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给予抗炎对症支持治疗,于当晚8点输液结束,由于值班护士未能及时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到晚10点30分由下一班护士值班时患者家属发现老人已死亡,当时护理记录单上无相关记录。县医院未要求患者家属对老人死亡表态和签字,也未将省政府关于尸检的规定告知患者家属,当晚患者家属即将遗体运回家中,两天后安葬。医方考虑是患者原有的心脏病引起“猝死”,但患者家属否认患者患有心脏病,并认为县医院的病历关于心脏病的描述是单方面的记录,并不客观,1个月后患者家属提起赔偿诉讼。县医院原希望通过鉴定能免除责任,但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因县医院未能提供翔实的相关病历资料和尸检报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故未能做出鉴定结果。法院以县医院未将省政府关于尸检的规定告知患者家属,因而是未能作尸检的责任承担者,致使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未能作出鉴定结论,也未能提供医疗行为与老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出其他相关的证据为由而判处县医院败诉,赔偿患者家属相关的费用。
以上案例中医方为何败诉?
【案例二解析要点】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护理人员的失职不一定就是引起患者死亡或患者身体损害的直接或主要原因,目前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判定医方是否有过错,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举证有无医疗过错的责任落到了医方,而医学还是主要靠经验的学科,医方一旦有过错,很难判断这种过错在引起患者损害中的责任大小,因此医方只有努力设法证明己方已经遵守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没有医疗过失,才能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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