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起源与发展
风险分析最早应用于环境危害控制领域。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在食品安全领域。1986~1994年举行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讨论了包括食品在内的产品贸易问题,最终形成了与食品密切相关的两个正式协定,即“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和“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SPS协定确认了各国政府通过采取强制性卫生措施保护该国人民健康、免受进口食品带来危害的权利。同时要求各国政府采取的卫生措施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避免隐藏的贸易保护措施。另外,采取的卫生措施必须是非歧视性的和没有超过必要贸易限制的,必须建立在充分的科学证据之上,依据有关的国际标准进行。在食品领域,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的标准被明确地认为是实施卫生措施的基础。SPS协定第1次以国际贸易协定的形式明确承认,为了在国际贸易中建立合理的、协调的食品规则和标准,需要有一个严格的科学方法。因此,CAC应遵照SPS协定提出一个科学框架。目前,CAC的标准仍然是自愿性的,SPS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提供了一个集体采用CAC标准、导则和推荐的机制。(www.xing528.com)
199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关贸总协定(GATT)联合召开了“食品标准、食品中的化学物质与食品贸易会议”,建议相关国际法典委员会及所属技术咨询委员会在制定决定时应基于适当的科学原则并遵循风险评估的决定。1991年举行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第19次大会同意采纳这一工作程序。随后在1993年,CAC第20次大会针对有关“CAC及其下属和顾问机构实施风险评估的程序”的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在CAC框架下,各分委员会及其专家咨询机构(如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和杀虫剂残留联合专家委员,JMPR)应在各自的化学品安全性评估中采纳风险分析的方法。1994年,第41届CAC执行委员会会议建议FAO与WHO就风险分析问题联合召开会议。根据这一建议,1995年3月,在日内瓦WHO总部召开了FAO/WHO联合专家咨询会议,会议最终形成了一份题为“风险分析在食品标准问题上的应用”的报告。1997年1月,FAO/WHO联合专家咨询会议在罗马FAO总部召开,会议提交了题为“风险管理与食品安全”的报告,该报告规定了风险管理的框架和基本原理。1998年2月,在罗马召开了FAO/WHO联合专家咨询会议,会议提交了题为“风险情况交流在食品标准和安全问题上的应用”的报告,对风险情况交流的要素和原则进行了规定,同时对进行有效风险情况交流的障碍和策略进行了讨论。至此,有关食品风险分析原理的基本理论框架已经形成。CAC于1997年正式决定采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分析术语的基本定义,并把它们包含在新的CAC工作程序手册中。目前,风险分析已被公认为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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