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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举例:食用油脂制品申证单位要求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对使用原辅材料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举例:食用油脂制品申证单位要求

9.2.3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举例——食用油脂制品

9.2.3.1 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油脂制品是指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捏合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油脂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2。

9.2.3.2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1)基本生产流程

1)食用氢化油生产工艺流程

动、植物油→精炼预处理→除氧脱水→氢化→过滤→后脱色→脱臭→包装

                            ↑

                        氢气、催化剂

2)人造奶油的生产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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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酥油的生产工艺流程

①可塑性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预混合→急冷(A单元)→捏合(B单元)→包装→熟成

                            ↑

                           充氮

②液体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急冷(或不急冷)→搅拌→包装→熟成

③粉末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熔化、混合→乳化→喷雾干燥(或冷却)→包装

4)代可可脂的生产工艺流程

氢化、酯交换或分提后的食用油脂→再精炼→代可可脂

(2)关键控制环节 食用氢化油:选取原料;氢化过程;后脱色、脱臭。

人造奶油:乳化程度;巴氏杀菌;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熟成条件的控制。

起酥油: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熟成条件的控制。

代可可脂: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有氢化工艺的);分提工艺(有分提工艺的)。

(3)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催化剂使用不当引起金属元素超标;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酸价、过氧化值超标;含水人造奶油微生物超标。

9.2.3.3 必备的生产资源

(1)生产场所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车间与设施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熟成车间和成品库。生产场所有相应的更衣、防蝇、防尘和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车间地面稍有坡度,便于清洗。地面、墙壁、天花板须平整。车间安装排风扇、抽风机或空调设备;车间入口处设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和鞋靴消毒设施。(www.xing528.com)

根据产品需要,成品库内须设有通风或空调设备。

(2)必备的生产设备 食用氢化油:氢化反应器(封闭式反应器、塔式反应器、管式反应器)、催化剂混合器、除氧脱水器、过滤机等。

人造奶油:辅料溶解熔化罐、乳化混合罐、巴氏杀菌设备、急冷机(A单元)、捏合机(B单元)、滞留管(静止管)、制冷系统、包装设备等。

起酥油:混合罐、急冷机(A单元)、捏合机(B单元)、制冷系统、包装设备等。

代可可脂:根据生产工艺应具备氢化设备,或者酯交换设备,或者分提设备、急冷设备、包装设备等。

9.2.3.4 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GB 17402—2003《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LS/T 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LS/T 3218—1992《起酥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9.2.3.5 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食用油脂制品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使用原辅材料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9.2.3.6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分析天平(0.1mg)、干燥箱、无菌室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温度计(分度值0.1℃)。其中后4项仪器设备适用于人造奶油产品。

9.2.3.7 检验项目

食用油脂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9.2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表9.2 食用油脂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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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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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2.标签除符合GB 7718—2004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9.2.3.8 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每个品种(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起酥油、代可可脂)均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油脂制品不得少于50桶(箱),且总量不少于100kg。

抽样数量:食用氢化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抽取2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2kg,人造奶油(黄油)抽取4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3kg,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代可可脂按照GB 17402—2003《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企业制定的人造奶油型专用油脂标准,其酸价、过氧化值、脂肪含量、水分含量、食盐含量、熔点(或标签明示值)按LS/T 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进行检验和判定。其铜、镍、总砷、铅、微生物指标按GB 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9.2.3.9 其他要求

LS/T 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标准不能覆盖的人造奶油型专用油脂产品,企业应根据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其铜、镍、总砷、铅、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其质量指标符合产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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