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 实行食品生产许可的基本原则
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有三项基本原则:
(1)坚持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从保证食品质量的生产必备条件抓起,因此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发生产许可证,不准进行生产。但只把住这一关还不能保证进入市场的都是合格产品,还需要有一系列的事后监督措施,包括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合格产品标志制度、许可证年审制度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还要依法处罚。概括地说,要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缺一不可,二者要有机结合。(www.xing528.com)
(2)实行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食品的种类繁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程度高低不同,同时对所有食品都采取一种模式管理,是不科学的、不必要的,还会降低行政效率。因此有必要按照食品的安全要求程度,生产量的大小、与老百姓生活的相关程度,以及目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分轻重缓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分批确定并公布实施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产生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逐步加以推进。
(3)实行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领导,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县局承担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原则 鉴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量大而广、规模相差悬殊以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装备、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统一管理、省局统一组织的管理模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地)级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承担具体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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