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 食品生产许可的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法律依据主要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www.xing528.com)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对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植物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7条规定:“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1条明确要求:“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7)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明确要求质检总局要全面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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