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9 可追溯系统
7.6.9.1 标准要求
组织应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与原料批次和交付记录的关系。
可追溯性系统应能够识别直接供方的进料和终产品初次分销的途径。
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以便对体系进行评估,使潜在不安全产品得以处理,在产品撤回时,也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纪录。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顾客要求,例如可以是基于终产品的批次标志。
7.6.9.2 标准理解(www.xing528.com)
可追溯性是指“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场所的能力”。
食品在食品链中的可追溯性涉及原料、辅料的来源;加工过程的历史;产品交付后的分布和场所。可追溯性系统能够提供沿食品生产链中食品和食品配料的定位资料。这些资料与地点和时间有关。可追溯性包括逆食品生产链追踪食品及配料的下溯(如从最终消费者到生产者其至生产者的供应商)和沿食品生产链追踪食品及配料的下溯。上溯的目的是为了发现产品生产的历史,如定位污染源。下溯可用于发现和召回那些对消费者健康可能存在严重危险的产品。
制定可追溯性系统可以增加生产链的透明度,能增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透明度的增加还可以通过促进食品链中的信息流动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可以减少被错误追究责任的风险,有效的可追溯系统可以帮助组织找出食品安全的最终责任者;可以提高产品召回的效率;可以提高对牲畜流行病的控制水平等。
本条款要求: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组织通过标志在容器和产品上的编码以辨别产品,包括组成成分和服务的批次或来源,记录提供产品的交付地和采购方。可采取定期演练的方式或对实际发生的问题产品进行追溯,确保潜在不安全产品的撤回,以证实可追溯系统的有效性。可追溯记录的保存期应权衡终产品的保质期、顾客和法规要求来制定;可追溯系统还应考虑抽取的样品和返工产品的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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