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加工用水的安全
5.3.1.1 控制和监测
(1)加工厂内用水若取自可靠的城市供水系统,城市供水费单表明水源是安全的。每年应按国家饮用水标准全项对水质分析检测1次。
监测频率:每年1次。
(2)加工厂用水若取自自备水源(如地下水、冷凝水等),地下水水源应远离居民或其他有污染可能的区域50 m以上,以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每天须进行消毒,使其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每年榨季开工前或每年不少于2次全项目水质分析检测。
监测频率:每年2次。
(3)储水压力罐应密封、安全,保证水源不受污染。对储水压力罐每年榨季开工前或每年不少于2次清洗、消毒。其程序为:清除杂物→水冲洗→200 mg/L次氯酸钠喷洒→水冲洗。
监测频率:每年2次。
(4)由本厂质控部门每天进行1次余氯测定,余氯体积质量浓度保持在0.03~0.5 mg/L。每周进行1次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检测。
监测频率:每天1次/每周1次。
(5)加工厂的水系统应由被认可的承包商设计、安装和改装,不同用途的水管用标志加以区分,备有完备的供水网络图和污水排放管道分布图以表明管道系统的安装正确性。应对加工车间水龙头进行编号。
监测频率:水管系统进行安装或改装。
(6)车间水龙头及固定进水装置(如有必要或装有软管的水龙头)应安装防虹吸装置。(www.xing528.com)
监测频率:每班生产前。
5.3.1.2 纠正措施
(1)前述城市供水系统、自备水系统发生故障、储水压力罐损坏或受污染时,企业应停止生产,判断何时发生故障或损坏,将本段时间内生产的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只有当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时,才可重新生产。
(2)水质检验结果不合格,质控部门应立即制定消毒处理方案,并进行连续监控,只有当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时,才可重新生产。
(3)如有必要,应对输水管道系统采取纠正措施,并且只有当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时,才可重新生产。
(4)不能使用未安装防虹吸装置的水龙头和固定进水装置(如有必要或装有软管的水龙头)。
5.3.1.3 记录
(1)城市供水费单和/或水质检测报告(自备水源)、定期的卫生记录。
(2)储水压力罐检查报告和定期的卫生记录。
(3)水中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检测记录。
(4)供、排水管道系统检查报告和定期的卫生记录。
(5)每日卫生控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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