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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食品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公民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社会关系的法律。

与食品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2.4 与食品相关的法律制度

3.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1)《标准化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市场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法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2)《标准化法》的内容体系《标准化法》共5章26条,包括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标准依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包括:药品标准,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互换配合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从事研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进口

3.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计量法》共有6章35条。

(1)《计量法》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建立计量基准和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等。

(2)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单位、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或由以上两种单位构成的组合单位。

(3)计量监督管理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可靠,《计量法》规定建立计量监督管理制度。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

(4)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实行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可设计量监督员和计量检定机构。

计量器具是指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计量基准器具为全国统一量值的最高依据。计量器具是实施全国量值统一的重要手段,也是计量监督管理的重点。

(5)法律责任未取得许可证制造、销售、修理不合格计量器具等法律所规定的不法行为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3.2.4.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公民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社会关系的法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8章55条,主要内容有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等。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章消费者的权利中,规定了消费者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等权利。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章争议的解决中,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规定了当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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