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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8千项国际食品标准 成为SPS协定食品安全决策重要依据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了8000多项国际食品标准。为了更好地协调标准,食品法典委员会将提供由世界各国食品贸易专家达成共识的、以科学和技术为基础的食品标准。SPS协定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作为食品安全决策上的依据。

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8千项国际食品标准 成为SPS协定食品安全决策重要依据

3.1.1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3.1.1.1 食品法典委员会概况

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于1962年联合成立。CAC旨在建立一套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国际标准、食品加工规范和准则,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消除国际贸易和不平等的行为。

食品法典标准已经成为消费者、食品生产者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的重要参照标准。

目前,CAC已拥有184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其成员国覆盖了世界人口国的99%。CAC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意大利罗马和瑞士日内瓦轮流举行。

CAC的组织机构包括执行委员会、秘书处、一般问题委员会、商品委员会、政府间特别工作组和地区协调委员会。

法典委员会系统的程序规定委员会成立两类分支机构,一类是法典工作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案的准备和呈交工作;一类是法典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区域或成员国家间在该地区的食品标准,包括制定和协调地区标准。

CAC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其分委员会和其他分支机构来完成的。负责标准制定的两大组织类别分别是包括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食品标签、食品卫生、农药兽药残留、进出口检验和认证体系、分析和采样方法等9个一般专题委员会和鱼、肉、乳、油脂水果蔬菜等16个商品委员会。两类委员会分别制定了食品的标准,以“食品法典”的形式向所有成员国发布。地区性法典协调委员会负责与本地区利益相关的事宜,解决本地区存在的特殊问题。目前已有欧洲、亚洲、非洲、北美及西南太平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共5个地区性法典委员会。

在法典委员会的28个专业分委会中,有8个被称作一般问题的委员会影响最大。这8个委员会与科研机构紧密配合,共同制定各类通用标准和推荐值,它们是食品卫生(美国)、食品标签(加拿大)、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荷兰)、兽药残留(美国)、分析方法和采样(匈牙利)以及进出口食品检验和认证体系(澳大利亚)委员会。

3.1.1.2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作用

CAC是WTO/SPS协定中指定的SPS措施领域的协调组织之一,负责协调各成员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工作。CAC为成员国和国际机构提供了一个交流食品安全和贸易问题的信息论坛,通过制定具有科学基础的食品标准、准则、操作规范和其他相关建议以促进对消费者的保护及食品贸易。其主要职能为:①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平的食品贸易;②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③通过或借助于适当的组织确定优先重点以及开始或指导草案标准的制定工作;④将那些由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CAC标准体系;⑤根据制定情况,在适当审查后修订已发布的标准。

3.1.1.3 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体系的组成

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全球唯一的一个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标准组织,一贯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食品安全的观念和知识,关注并促进对消费者的保护并消除国际贸易不平等的行为。食品法典标准包括分配给消费者所有主要食品(加工、半加工食品)标准,有关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说明、釆样及分析方法等方面通用条款及准则。此外,食品法典标准还包括食品加工的卫生规范和其他推荐性措施等指导性条款。目前,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了8000多项国际食品标准。

食品法典体系可分为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两大类。通用标准包括通用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良好规范等,由一般专题委员会负责制定;专用标准是针对某一特定或某一类别食品的标准,由各个商品委员会负责制定。

食品法典标准按具体内容可分为商品标准、技术规范、限量标准、分析与取样方法、一般导则及指南五大类。商品标准是指某一具体商品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涉及具体的商品技术或卫生操作规范。限量标准是指有具体限量指标值的标准。分析与取样方法包括所有与分析有关的标准。一般导则及指南是指某一类食品或某一方面的指导性或原则性标准。

食品法典以统一的形式提出并汇集了国际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标准,共分13卷,如表3.1所示。(www.xing528.com)

表3.1食品法典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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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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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食品法典与食品贸易

食品贸易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非关税贸易壁垒和无法协调的食品标准给食品进出口国都可能带来损失。如果出口商重视进口国的要求或釆用共同认可的法典程序和标准,那么大部分问题可以解决。“协调”(Harmonization)一词在国际食品贸易中使用由来已久,它是使世界各国认可食品标准的简捷途径。协调的目的是在食品要求、检验监督程序以及实验数据认可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世界各国都有本国因素使其坚持某一标准,并且各国科学家由于不同原因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完全协调食品标准可能有一定困难,以致非关税壁垒对国际食品贸易的阻碍日趋显著。

为了更好地协调标准,食品法典委员会将提供由世界各国食品贸易专家达成共识的、以科学和技术为基础的食品标准。国际贸易谈判人员将越来越多地采取这些标准解决争端。

3.1.1.5 世界贸易组织的两项协定(SPS协定及TBT协定)与食品法典委员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间签署的不利用卫生和植物检疫规定作为人为或不公正的食品贸易障碍的协定。SPS规定在保护食品安全,防止动植物病害传入本国方面是必要的。SPS协定确定了各国有权利制定或采用这些规定以保护本国的消费者、野生动物以及植物的健康。SPS协定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作为食品安全决策上的依据。

除SPS协定外,另有一项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它涉及的是间接对消费者及健康产生影响的标准及规定(比如食品标签规定等),TBT协定同样建议成员国使用法典标准。食品法典标准定期审核以确保上述两项协定依据最新的科学资料。

3.1.1.6 我国食品法典工作状况

我国于1986年正式加入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并于同年成立中国食品法典国内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国内法典工作事宜。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组成。卫生部为协调小组组长单位,负责小组协调工作;农业部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对外组织联系工作。CAC国内协调小组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商讨有关法典工作具体问题。近些年来,在国际和地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方面,我国主动参与食品法典制定工作,其中国际“竹笋标准”、“腌菜标准”、“干鱼片标准”等是由我国参与制定的,充分反映了我国进出口的贸易利益,保障了消费者健康。1994年5月我国还成功地举办了第九届亚洲地区法典协调委员会会议,为推动本地区及国际食品标准化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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