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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土地征收地方立法,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以有法可依为目标,加强土地征收地方立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征收行政争议的发生,前提在于将土地征收活动充分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土地征收各环节均有法可依。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条例》,在充分借鉴杭州和宁波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吸收省内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创新经验,形成符合浙江省情和现代法治精神的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方立法。

加强土地征收地方立法,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一)以有法可依为目标,加强土地征收地方立法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征收行政争议的发生,前提在于将土地征收活动充分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土地征收各环节均有法可依。

1.启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制定工作

目前,国家尚无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浙江仅有的《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7年制定)和《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1999年修订)这两件地方性法规也存在诸多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之处,这是造成全省土地征收行政争议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条例》,在充分借鉴杭州和宁波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吸收省内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创新经验,形成符合浙江省情和现代法治精神的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方立法。

2.启动《浙江省实施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枛办法》(制定于2000年)的修订工作(www.xing528.com)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规定精神,确认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先行用地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整体审批行为的合法性。结合浙江省情,进一步细化或补充国家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实施程序的各项规定,使征地实施程序既能有效规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农民的权利,同时也能确保在土地征收实践中能够被征收机关遵循,防止被作为恶意引发土地征收行政争议的借口。将浙江通过政策实行的区片综合价制度、征地补偿最低保护价制度、村级安置留地管理制度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

3.组织开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评估工作

认真考量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全省土地征收工作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客观审视该《办法》规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予以完善。特别是要进一步优化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体系,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使征地补偿水平与浙江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合理需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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