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征收类案件中的原告撤诉率和协调撤诉率明显下降
就各年度土地征收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撤诉率而言,2008年,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的251件土地征收类案件中,原告撤诉的案件共计62件,占24.70%;2009年,全省法院受理的325件土地征收类案件中,原告撤诉的案件共计68件,占20.92%;2010年,全省法院受理的364件土地征收类案件中,原告撤诉的案件共计60件,占16.48%。就各年度原告撤诉案件中的协调撤诉率而言,2008年,62件原告撤诉的土地征收类案件中,53件为协调后撤诉,占撤诉案件总数的85.5%,占土地征收类案件总数的21.1%。2009年,68件原告撤诉的土地征收类案件中,66件为协调后撤诉,占撤诉案件总数的97%,占土地征收类案件总数的20.3%。2010年,60件原告撤诉的土地征收类案件中,52件为协调后撤诉,占撤诉案件总数的86.7%,占土地征收类案件总数的14.3%。综合上述,3年中,原告撤诉率呈逐年明显下降态势,其中,2009年较2008年、2010年较2009年均下降4个百分点左右;协调撤诉率也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2009年较2008年下降0.8个百分点,2010年较2009年下降6个百分点(详见图5)。
图5 2008—2010年浙江土地征收类案件中的原告撤诉率和协调撤诉率(www.xing528.com)
值得强调的是,3年来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协调撤诉率,不仅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也一直低于同时期全省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撤诉率(详见图6)。土地征收类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撤诉率低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撤诉率,自然有基于土地征收类行政案件的特有属性的原因,因为土地征收类行政诉讼案件往往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实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后才进入诉讼程序的,被征地农民鉴于其利益受损具有不可逆转性,故而一般会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而此时行政机关又会担心协调满足被征地农民的要求,会引起原已协议补偿安置的大多数人的“反弹”,从而引发连锁反应。但2008年至2010年协调撤诉率不断逐年下降的态势,无疑也昭示出土地征收领域中被征地农民与征收机关之间的矛盾已经日趋尖锐,同时也说明司法救济功能在土地征收行政争议的解决问题上的有限性已经日益突显。
图6 2008—2010年浙江全省协调撤诉率与土地征收类案件协调撤诉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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