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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浙江农村监督委员会运作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和运作受到派系因素的影响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干部合谋的情况下,普通村民的弱势地位可见一斑,监督权利难以实现。而这种申诉救助制度本身恰恰印证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本身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本身所处的弱势地位。

【成果】浙江农村监督委员会运作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四、浙江农村基层民主监督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系统分析我省农村基层民主监督的各要素,当前我省农村基层民主监督机制建设存在如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一)民主监督的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从目前看,我省农村中封建残余的影响尚存,突出表现为村干部“官本位”的思想依然较为普遍地存在,权力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必须接受人民监督的民主意识不足,直接制约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一些村干部民主法制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动辄以罚款为处罚手段,以权压人的方式对抗民主监督;一些村干部对民主监督心存顾虑,觉得这样会束缚自己的手脚,行使权力受到重重限制和约束,由此产生消极应付甚至逃避、抵触情绪;一些村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薄,忙于自身致富,较少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在村民中缺乏威信,无形中增加了民主监督的难度。

我省农村中封建残余的影响还表现为宗族势力有一定程度的复活,加之农村特殊的人际关系网络结构,使得监督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甚至异化。村务监督委员会虽然在村级权力架构中与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并列,其成员由村民直选产生,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与村委会成员同为一个村庄的村民,同处于乡村熟人社会中,农村特有的宗族关系链、人际圈和派系势力影响着监督工作的正常运作。在宗族势力的控制与干扰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的现实窘况是,要么监督者为被监督者所左右,或者双方相互袒护,监督者难以客观地行使监督权,甚至自身成为亟待监督的对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和运作受到派系因素的影响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2005年举行的后陈村第二届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中,出现了激烈的派系竞争。一些村民一针见血地指出:“村两委与村务监督委员会都是同一绳上的蜢蚱。”在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干部合谋的情况下,普通村民的弱势地位可见一斑,监督权利难以实现。

(二)监督主体的监督意愿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监督意愿不强。后陈村第一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张舍南曾抱怨说,监委会处于村两委和村民的中间,担任监委会主任虽然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但远非一个美差,而要以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为代价。这种抱怨折射出该项制度安排存在“责任重大而利益微薄”的困境。按照《规程》的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报酬,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物质激励的力度与各村集体的财政状况密切相关,势必导致在一些集体经济贫乏的行政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难以开展工作或开展工作积极性不高。如在地处武义与丽水交界山区的新宅镇,由于交通条件和自然环境等因素的限制,该镇大部分村的集体经济相当薄弱,村集体年收入仅有数万元甚至数千元。在这样的村庄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必将给本已十分脆弱的村财政以巨大压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持续运作无法得到保证。

二是部分地区部分村民监督意愿不强。民主监督的意愿首先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滞后的区域,在一些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行政村,村民发展生产、发家致富的兴趣远高于追求公平正义的热情,存在普遍的政治冷漠现象。(www.xing528.com)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有待进一步优化

“村务监督委员会”这一监督实体设置不够强力。虽然“村务监督委员会”这一监督的实体机构已在我省实现全覆盖,但当前指导实践的最新政策依据即《规程》明显呈现出“软法”的特点,倡导、鼓励的条款多,惩戒性制度设计的缺失使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际工作势必存在较大自主空间和弹性。村级民主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村委会成员,而他们往往在本村拥有较大的势力或是强大的宗族网络,相较之下村务监督委员会显得尤为弱势。尽管《规程》要求建立“申诉救助制度”,但该种方式只是一种补救手段。而这种申诉救助制度本身恰恰印证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本身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本身所处的弱势地位。

(四)村务监督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

相对而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作为比较稳定的政治参与阶层,能够积极介入村务监督。虽然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为村民增加了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化渠道。但一方面,当前村庄治理的状况依旧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村庄精英阶层之间的博弈,即便是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安排下,村民的监督权也主要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在场”来间接行使。另一方面,村务公开状况不佳,村务管理中能人决策、封闭管理的情况依然普遍,村务公开不全面、不详细、不彻底,普通村民与村干部掌握的村务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村民无从了解村务的细节,监督活动更是无从着手。加之普通村民自身相对较弱的政治权利诉求、较低的村务监督意愿与能力使他们基本处于监督活动的外围。

(五)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出现“缺位”或“越位”问题,其成员的监督能力有待提高。如前所述,一些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派系竞争的影响下出现与村两委合谋、“一体化”的现象,监督工作出现“缺位”问题。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则出现一定程度的越权行为,直接参加所有的村务管理会议,与村支委、村委会成员一样参与讨论和表决。后陈村的村民甚至已习惯性地将村庄领导集体统称为“村三委”(村支委、村委会、村监委的合称)。这样,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行使监督权的“第三种力量”的特性丧失,出现监督者变身管理者,管理者自监现象。村务监督委员会如何学会监督,尤其是在复杂的基层政治生活中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发挥自身的监督功能,是一个影响到监督能否到位的重要问题。

二是部分地区部分村民监督能力有待提高。监督能力取决于文化素质,取决于受教育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民受教育程度大幅度提升,但整体而言农村教育依然相当落后,大多数农民文化素质偏低,缺乏政治参与必备的知识与技能,直接制约了民主监督的参与能力与水平。尤其是在加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大批接受过相对较高层次教育的青壮年外出务工,剩下大比例的儿童和老年人留守农村,这些村民经济地位与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对村务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参与民主监督的意愿不强,能力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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