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建阳市回龙乡12个村半独立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模式
2007年4月,建德市回龙乡进行了基层民主监督的实践探索: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监委会主任1名,成员3~5人,任期3年。监委会脱离村委领导,享有监管村财的权力,并参与所有村务协管工作。为了保证监委会的独立,规定村主干不得兼任在监委会任职;村主干在监委会成员做财政审核时必须回避。会员薪酬补贴由乡财政拨付;乡政府指派1名财会特约监督员对村财监督工作进行指导,解答监委会成员在财务审核时的疑问但不干涉审核过程。设定了对监委会的问责制,若监委会成员不能履行好职责,村党支部在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可以提请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选举产生新的成员;监委会所作出的决定不能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为了保证监委会的权威,回龙乡政府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具体开展暂时在乡纪委的指导下进行。该种监督模式因受制于乡纪委的指导,直接对乡纪委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尚未完全独立,属于监委会的不成熟形式、“半成品”。
(二)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以复活乡绅力量为主要特色的“村务监事会”模式
2007年起,蕉岭县纪委针对村务监督中存在的监督乏力问题,创造性地开展“村务监事会”试点工作。第一,监督主体。村务监事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荐产生,成员主要由廉政监督员、农村老模范、老干部和老党员、县镇人大代表等具有较高威信的“乡绅”组成,任期1年。村“两委”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进入监事会。监事会设立重大事项监督组、村务公开监督组、村民诉求表达组等三个小组。第二,监督职责的明确。明确监事会不参与村务决策与管理,只参与对村务的监督与检查,参与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包括审议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财政收支计划;监督村“两委”对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村财务收支,督促村委会财务公开工作;列席村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等。第三,监督程序的规范。县纪委制作了《“村务监事会”工作情况表》和“村务监事会”工作记录发给各村监事会,保证监事会做到“三个定期”:每月定期将收集的群众意见建议向村委会反馈;每月定期召开监事会成员会议研究布置工作;每季度定期向镇纪委反馈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蕉岭村务监事会的制度探索体现出在县镇纪委领导下、以乡绅为主要骨干的特色。(www.xing528.com)
(三)天津津南区以权威性、规范化为突出特色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模式
2006年,天津津南区八里台镇14个村试点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经过三年试点运行,监委会在全区范围内试行。截至2010年9月,全区165个村已有150多个村建立了监委会。其突出特点是规范化程度高。第一,各村监委会统一做到“六有”即有固定办公地点、统一牌子、专门的印章、监委会成员工作证、定期的工作活动日、专项工作手册和档案;监委会职责、权利、义务和议事规则上墙公布,设立由监委会管理的意见箱。第二,区纪委制定下发《关于试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监委会是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对村级事务进行民主监督的组织。监委会为常设机构,对村民代表大会负责,与村委会同期履职。监委会内设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村规模设置为5~7人。《意见》同时规定,由村党支部副书记或党组织纪检委员担任监委会主任,监委会成员中要有一名党员身份的村民代表;具体规定了监委会的七项职责和权利,赋予监委会对村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审核权、反映权、质询权、建议否决权、建议罢免权。
国内其他省市基层民主监督机制的实践探索提供了如下的经验:第一,必须在监委会的构建与运作中充分体现党的领导。第二,必须规范监委会的权力来源,保证监委会的监督权力,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第三,必须规范监委会的监督流程,对村务处理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第四,必须建立对监委会监督工作的评估、问责机制,避免监委会工作流于形式。第五,必须加强对监委会成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和实效。第六,必须加强监委会制度建设,确保监督工作的长期、有序、高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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