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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模式比较:美国与日本的不同路径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和欧美相反,日本政府对技术市场更多地采取了直接支持的方式。具体来讲,美国的技术市场包括专利及技术许可证市场、风险企业创业市场、M&A市场等,而日本的技术市场主要由专利许可证构成,其他相比美国等国家还不成熟。知识产权明晰是技术市场运行的

主要模式比较:美国与日本的不同路径

(三)国内外技术市场发展的主要模式比较

尽管发达国家的技术市场兴起有早有晚,也因技术市场的成熟度、特征以及经济发展及创新体系的差异而使得技术转化和技术产业化政策、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各国政府对技术市场重要性的认识及支持作用不亚于对研究开发的重视和支持。

1.发达国家政府的技术市场管理模式

技术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因为技术作为一种外部正效应非常大的公共产品,容易造成技术需求和供给之间矛盾,所以技术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政府与企业的双赢。正因为如此,国外政府对技术市场的管理主要从制度上与法律上着手,并通过技术中介机构发展来进行引导。具体来看:

第一,政府的政策管理。发达国家政府对技术市场的管理是多方位的,其中,通过法律与制度来管理技术市场最常见,也最有成效。政府主要运用法律与制度对技术市场的具体交易行为及交易者产生影响。事实上,发达国家的政府并未直接管理技术市场的每一笔交易,甚至技术市场也可能是一种交易关系与虚拟的场所(如图1虚框),政府只是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来影响技术市场参与者,从而约束、推动技术交易的完成,而并不在具体某类有形技术市场的建设上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在相关制度与法律完善后,有形的市场可以由不同组织以多种方式去建立,政府的介入反而有可能影响这种有形市场构建的效率

图1 发达国家技术市场管理的基本模式

注:实线表示以技术供给为主导,虚线表示以技术需求为主导。

美国的技术市场建设是相对比较完善的,无论是美国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管理,还是对市场发展的政策推动都相当成功,这也是为什么美国技术市场的规模在很长时间内都高居世界首位的原因之一。美国的技术市场政策偏重于民间参与,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基于这些政策法规,负责把政府资助的大学、国家实验室等的研究成果迅速转移到民间,使之尽快成为产品,从而为美国创造更多的新产品及就业机会,其余所有工作则由市场来自行完成。因此,美国的技术市场是典型的以市场为中心的民间主导型管理模式。

欧盟的技术市场是政府主导型体制,在建立统一的技术市场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在不断开拓技术转移及科研成果商业化途径。和欧美相反,日本政府对技术市场更多地采取了直接支持的方式。日本技术市场的形成较美国和欧洲晚,直到1998年通过制定“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才把对大学的研究成果的支持具体化。日本政府对大学及研发机构等技术供应方的政策支持非常直接,包括对相关协会和TLO(技术转移组织)运营的支援、对技术转移和高风险技术商业化活动的支援等。这种政府主导模式也导致了相比于欧美国家,日本技术市场运行效率低。具体来讲,美国的技术市场包括专利及技术许可证市场、风险企业创业市场、M&A市场等,而日本的技术市场主要由专利许可证构成,其他相比美国等国家还不成熟。

表1 各国政府在推动技术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做法

资料来源:转引自杨壬飞、仝允桓:《发达国家技术市场特征及其管理模式研究》,《科技政策与管理》2005年第12期;韩国产业技术振兴协会(2009)。

第二,技术中介机构的管理。尽管不同国家对技术市场的政策支持不尽相同,但政府对技术市场的支持都是正向的,而这种支持主要通过政府推动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以及扶持技术中介活动来体现,尤其在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上。发达国家技术中介的类型较多,但其主要功能还是在复杂的国家创新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为技术创新提供各种专业化的服务,如资源整合、信息传递、交易服务,同时又为这些创新成果提供商业化、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表2 发达国家技术中介组织的类型和特征

资料来源:根据Kirk and Pollard(2002),Pollard(2006)整理。

注:OTL为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的缩略词。(www.xing528.com)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技术中介组织体系已较为完整,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中发挥着桥梁和润滑剂的重要作用,其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从商业模式看,技术中介机构不仅作为企业技术咨询或转移代理,为技术供需双方技术交易的实现提供渠道和桥梁,同时又承担相当于我国行业协会、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有形技术市场、人才等使技术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等中介机构的综合性职能。二是从业务领域看,技术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专注于1~2个产业领域,这是国外发达国家技术中介组织的一个战略特性,即使没有专注于技术或产业领域的技术中介组织也都能提供专利评估、专利检索、价值提升等特性化服务,以此保持核心竞争优势。三是从资金结构看,大多数技术中介组织主要从风险投资企业、大型投资银行、大的高技术企业筹募到稳定的资金资助,从而在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发展初期能够生存和发展,而少量的技术中介组织则用创业者和合作企业的创业资金来运作。像美国民间设立的非营利机构运行都是自负盈亏。技术中介机构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在能力许可范围内尽可能承担较多职能,提供较多服务,设法开拓自己的收入来源。四是网络化趋势明显。技术市场的交易双方在网络上进行搜寻甚至初步的接触,推动技术交易范围的扩散。如美国的国际知名的专利和技术交易机构Yet2.com、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网络、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网络和美国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FLC)网络,这几个大的技术转化网络对于美国技术市场的发展是意义非凡的。而近几年出现的知识中介(1)就是在“开放式创新”的商业模式下,运用网络使外部的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有效地内部化,促进和支持企业研发活动、创新活动(参见表3)。

表3 发达国家的知识中介机构现状

发达国家政府对技术中介服务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技术交易过程涉及技术价值等专业的问题,需要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价值进行评估,因此要求技术评估机构保持独立、公正与客观。发达国家政府在这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对可能的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制度,对于失信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的信用污点进行记录,而这种信用污点对于个人的日常生活及商业事务的影响非常大,使得这种惩罚与控制方法相对有效。

第三,知识产权的安排。可以说,技术市场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知识产权明晰是技术市场运行的前提和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直接影响技术市场运行的效率,进而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率、自主创新能力等国家竞争力的问题。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技术市场的发育完善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又进一步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美国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市场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技术创新;二是降低技术交易成本,促进技术转移。传统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尤其是专利制度的保护)会导致R&D投资的增加,对创新激励、技术进步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果假定创新者若不能从后续开发的产品中获利就不会有动力进行研发,那么,加强保护会对后续的创新研究产生不利影响,提高实现知识产权的能力会阻止创新而不是促进创新。根据对47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分析,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与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效率有很强的正相关性,但却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率负相关(2)而且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水平可能存在U型关系。(3)

在促进技术转移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框架的存在降低了技术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使得技术成为可交易的商品,这同时也为技术市场发展带来了机遇。技术市场中虽然也有尚未专利化的专有技术的交易,但更主要的是专利等产权交易。因而,知识产权体系提供的法律保护成为了技术交易具有排他性和激励效应的制度框架的核心,同时知识产权体系的存在也降低了交易双方的谈判、合同设计、监督和解决冲突的成本。而知识产权的信托证券化等知识产权的应用及相关新制度的引入,有力地促进了技术商品的开发和技术交易活动。特别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中心的知识产权信托、担保、证券化、保险等各种知识产权金融商品的开发,正成为知识产权交易和商业化的有效途径。如日本通过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和知识产权信托,为知识产权融资;美国则通过商标的证券化得到融资。

当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及产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和具体体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技术市场发展的短期影响低于长期,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技术市场的作用存在一定的累积、滞后效应,从短期看影响较小,但长期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

2.发达国家技术市场发展的特征

发达国家技术市场的发展从总体上看,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经营机构常设化。在技术市场的发展初期,技术市场一般是以临时性的技术商品交易会、重点成果展示会、技术难题招标会等形式出现,而常设性机构则以科学技术服务中心或专业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商店、科研单位或生产企业自设的技术开发门市部等。可以看出,这种新型经营机构设立的实质是降低技术需求方寻找技术的成本。

第二,技术供给的组织化。最初的技术供给是非职业性的,而且是从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到企业的单向转移,但随着这种转移的增加,专门从事技术供应的各种组织相应形成,而且这些组织慢慢地走向企业化,现在比较典型的如美国朗讯(Lucent)公司。

第三,技术市场综合化。即从技术成果转让开始,包括了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甚至到生产中的技术指导等,这种综合在某种程度上是把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从技术市场的角度来看,就是把技术的供需双方组合成一个利益共同体,通过一致行动,使得技术的市场价值最大化。

第四,技术经营的经纪化。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技术经纪人的出现,为技术供需双方技术交易的实现提供了渠道和桥梁。事实上,这种中介组织可以看成是市场的一种形式,因为他们提供技术信息的手段与方法更完备,而且对于技术交易的程序与政策法规也更熟悉,因此更有利于技术交易的完成。

第五,技术市场的网络化。技术市场的交易双方在网络上进行搜寻甚至初步的接触,推动了技术交易范围的无限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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