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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制作:记录宣判内容。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庭宣判的,宣判内容记入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制作:记录宣判内容。

四、庭审笔录正文的制作

1.法庭调查

刑事案件,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再由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则先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审判人员可以对当事人发问。诸如起诉书、起诉状和答辩状等,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必须向法庭提交,在庭审之前已有文书在卷,记录时可在作出说明之后略去具体内容。如:“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宣读起诉状(略)。”但如果当事人变更了诉讼请求,则不能省略。

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在询问证人、鉴定人之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对此要如实记明。经审判长许可,先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对证人发问,再由相对方对证人提出问题。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庭审笔录中,应清楚记载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以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异议。记录时要体现出证据经过当庭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对不公开出示的证据,也经由双方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亦当庭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辩;当事人质证,主要记录其针对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发表的意见。由于我国采取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庭调查由法官主持进行,法官可以直接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记载时应当体现出审判人员提问的意图及目的是否达到,从而为合议庭评议阶段的认证提供依据。

2.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后,即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对上述人员发表的意见和辩论发言,应当记明基本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时,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最后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辩论。对上述人员的发言、答辩以及辩论的内容,应当依次记明。

刑事诉讼的庭审中,审判长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样,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对当事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的最后陈述、发表的最后意见,应当将发言要点记明。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还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可以进行调解。法庭是否进行了调解,调解有没有达成协议,笔录中应当记录清楚。(www.xing528.com)

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言者你来我往,交锋激烈,语速较快、信息量大;而且,法官、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发言。由于人员众多,记录时一定要记明是谁提出的问题、谁作出的回答。需要时应写下说话人的语气、表情和动作。记录时要格外注意把握重点,民事、行政案件可依案件审理的实际经过,结合并围绕争议焦点予以记录。对于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应敏锐地抓住其论点、论据,不能遗漏,至于论证过程,实在难以记录下来的,可突出其要点。

3.合议庭评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如果是当庭判决,合议庭应当及时进行评议。因为评议笔录需要单独制作,所以在法庭审理笔录中只需注明“合议庭休庭评议”即可。

4.宣告判决

合议庭评议结束后,继续开庭。当庭宣判的,宣判内容记入庭审笔录。定期宣判的,另行制作宣判笔录。有的案件虽然依法不公开审理,但是宣告判决必须公开进行。在宣告判决时,应当记明下列内容:判决结果,当事人对判决的态度;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并问明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以及当事人的表示;宣告离婚判决的,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此项内容必须告知且记录下来,否则万一发生当事人不懂或者借口不懂法律规定而另行结婚,追查责任时有据可查;送达判决书。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审判员依法告知此项内容,也应当记明。定期宣告判决的各类案件,应当说明在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

5.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当法庭审理中,出现需要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情形的,可以延期审理。当出现法定的某种情形,需要延期审理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原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3款的规定,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出现违反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以及法庭对此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实记入笔录;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民事案件当事人拒不到庭或者擅自中途退庭,以及法庭对此作出的处理,必须一一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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