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演说词的概念与特点
(一)法庭演说词的概念
一般认为,法庭演说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庭演说词是指控辩双方的出庭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主张所作的系统性发言。狭义的法庭演说词是指代表人民检察院出庭的检察人员,以及代表当事人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如何处理等所发表的系统性意见。[1]诉讼过程中常用的公诉词、抗诉词、辩护词和代理词等皆为狭义的法庭演说词。
在此主要介绍狭义的法庭演说词,又因公诉词之类的文书在检察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一章已有阐述,为避免重复,本章重点讲解辩护词和代理词的制作。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辩护词、代理词亦由律师代为制作,因此,有些教材和著作亦将辩护词、代理词纳入律师实务文书一章予以讲述。
(二)法庭演说词的特点
1.演说性
法庭演说词是在法庭上通过口头表述传达给法庭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因此,其必须符合演说所要求的语言流畅、表达准确、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的特点。在法庭演说词中,对法律语言的使用应准确适当,表述应清晰明确,语言文字应通俗易懂。文书制作者应尽力使语言避免晦涩难懂,逻辑结构杂乱无章的情形,否则倾听者难以理解演说者所要表达的意思。(www.xing528.com)
2.针对性
法庭演说词是针对特定案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围绕具体案件来进行,应针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所依据的理由、法律适用及如何裁决作出系统性、建设性的发言。演说词中对案件事实的阐述,对法理的分析、适用法律的意见,乃至对法庭裁决的建议,都必须紧紧围绕具体案件展开,而不能泛泛空谈。
3.建议性
制作法庭演说词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理的分析,提出制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希望法庭审判人员在裁决案件时予以参考和采纳。因此制作者必须在客观全面地分析案情、准确具体地适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说服审判人员接受。
4.明确性
前已述及,制作法庭演说词的最终目的在于希望法庭审判人员在裁决案件时予以参考和采纳。因此,法庭演说词必须做到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有理有据。如果法庭演说提出的观点不明确、事实不清楚、论证不充分,就难以得到审判人员的支持或接受,制作法庭演说词的目的自然也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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