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答辩状的制作
(一)行政答辩状首部的制作
1.标题
写明“行政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答辩人基本情况的表述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3.答辩事由
应当写明对何人起诉或上诉的何案进行答辩。具体写法为:“因××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二)行政答辩正文的制作
行政答辩状的正文部分包括陈述答辩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
1.事实和理由
(1)行政机关作为答辩人进行答辩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因此,被诉的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就原告或上诉人的诉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辩驳,实事求是地围绕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阐明自己认定的事实和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从而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被告是复议机关,还须阐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根据及其对原告是否有利;其次,还必须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包括证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加以具体说明,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
(2)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
如:
答辩的事实和理由:[4]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是客观的和适当的,据此作出的判决也是公正的,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以驳回。
(一)答辩人撤销被答辩人通过虚假行为蒙蔽主管机关领取的办学许可证,是答辩人依法行使主管机关行政管理权的表现,并无不当,被答辩人主张发还其不当取得的办学许可证,于法于理无据,应予驳回。
第三人××美术专修学院属于社会力量办学,根据第三人的筹建人的申请,广东省高教厅在1993年3月××日以粤高教规(1993)××号《关于同意“××美术专修学院”成立备案的批复》一文同意第三人成立
并办学(见附件1);郑××为法人代表,该第三人成立文件上规定:学院建立校董会,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包括办学方面,发展规划,资金筹措、预算、决算、正副院长聘任、学院的变更、停办或解散,学院章程和校董会章程的修改等(附件2.申报成立材料,附件3.××美术专修学院简介)。第三人成立后即开始办学工作,并在1995年11月18日制定了董事会章程(见附件4),该章程又一次规定:“三、董事会任务:(一)××美术专修学院董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包括办学方向、发展规划、资金筹措、预算、决算、学校变更、停办或解散、学校章程等……(四)选举董事会董事长……(五)批准……院长的任免……。”1998年4月14日广东省高教厅以粤高教成(1998)××号文批准第三人可以举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班。1998年12月广东省高教厅收到第三人以被答辩人为办学人填报的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申报审批表,填表日期为1998年××月××日,因当时该表上有法定代表人和院长签名,有拟聘教职工名单,有被答辩人作为开办单位盖章,广东省高教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于1999年2月3日为其核发了编号为粤教社证字00100××号办学许可证。但此后不久,第三人的董事会及有关负责人多次向省高教厅反映:称00100××号办学许可证系第三人内部一些人采取虚假手段蒙蔽主管机关取得的,应予以收回。省高教厅接到报告后,非常重视,随即派人进行了调查,经过查证,弄清了以下事实:
(1)1998年12月18日以被答辩人为主办单位的“申报审批表”所填内容不实,当时的副院长潘××专门为此事写了检讨,称其应雷××之要求冒签了罗××和周××的签名。
第三人的董事会也于1999年9月13日向省高教厅发出了“××美术专修学院董事会关于重新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报告”,该报告称是被答辩人擅自更改办学机构,冒签有关申报人和负责人签名,为此第三人的董事会郑重要求被答辩人向省高教厅承认错误,并对其欺诈行为负责,同时第三人董事会以董事联名签名的方式要求广东省高教厅重新为第三人发证(见附件5)。
(2)被答辩人对在“申报审批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并不否认,但其认为在第三人中有借款,因此同意在第三人还款的前提下交还第三人的公章和有关文件(见附件6)。
(3)经查,被答辩人成立于1998年2月,法定代表人为黄××,注册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路××岗××号(同当时第三人的地址),注册资金1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时黄××在第三人任行政职员,管理第三人的公章。在第三人中任副校长的雷××与黄××系夫妻关系。
(4)在“申报审批表”填报审批期间,黄××同时掌管第三人和被答辩人的印章,被答辩人与第三人使用同一账号。
(5)被答辩人当时辩称其在1998年4月10日向第三人投入办学资金100万元,才使濒临破产的第三人具备了继续办学的条件,所以其向高教厅申办许可证是顺理成章的(见附件7被答辩人委托律师出的法律意见书)。(www.xing528.com)
依据以上事实证据,经过多次调查、讨论,答辩人据此认定被答辩人作为办学者申领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不当,其以100万元债权主张取代董事会为实际办学人的意见于法无据,同时第三人校董会不认可其申报行为,且经手人之一潘绍棠承认冒签罗××,周××名字,被答辩人对此也无异议,因此,答辩人依管理职权责令被答辩人交回00100××号办学许可证。当时被答辩人并无异议,其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只提出要同第三人清账,1999年12月29日被答辩人向第三人的的开办人之一郑××发出“关于立即清理××美术专修学院债务的通知”,要郑代表第三人清账(见附件8)。2000年2月14日被答辩人向省高教厅发函,称要追回向第三人投资和借款,并请高教厅督促第三人归还。同时被答辩人将00100××号办学许可证交回给了答辩人(见附件9被答辩人给广东省高教厅的函)。在一审诉讼期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答辩人又在2001年6月27日对教社证字××号办学许可证进行了变更换发,证号变更为教社证字00100××号。
从以上事实过程可以看出:①被答辩人不是第三人的开办人;②被答辩人采取了不实手段申报许可证;③被答辩人的申报行为并无第三人董事会授权;④被答辩人声称其以投资取得主办人资格并无第三人或其董事会授权认可。因此,省高教厅及此后的答辩人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并无不当。
上列事实在一审开庭质证过程中均已证实。一审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见一审判决书第4~9页)的叙述是客观的,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予以否认是明显不当的。
(二)答辩人同意第三人重新领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诉请撤销,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答辩人作为国家法定的社会办学行政审批和主管机关,受理了第三人重新填报的报告及申报审批表等资料,答辩人依据该民办学校董事会的决定,发文同意罗××为法人代表,杨××为院长,并于2000年9月25日核发了编号为教社证字××号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见附件10)。这一行为是在查证了第三人的开办情况和重新申报的真实过程后作出的,同粤高教规(1993)××号文的精神和第三人董事会及内部运作情况是相符的。答辩人的这一行为既尊重了第三人成立发展和运作的真实事实,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三)被答辩人系主动交回00100××号许可证,且在法定时间内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已丧失对第三人办学许可证的主张权,与此相对应,其亦无权主张撤销答辩人核发××号许可证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关于投资权益的问题是被答辩人与第三人的另外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被答辩人不能依据其债权人或投资权人身份主张办学许可证上的“举办者”权利,答辩人并没有处理债权或投资争议,只是根据第三人开办的备案资料、批准文件、第三人内部的代表机构(董事会)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的,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不存在违法之处,而且在作出行为之前,作了充分的调查处理工作。实际上被答辩人是自己认识到错误后主动交回原证的,并曾经多次书面提出要求答辩人协助其追回100万元借款。被答辩人曾经主张第三人的决策代表机构有过变更(即变更为股份制),但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的董事会认可了这一变更,而且这些所谓的变更材料也没有报答辩人备案。因此答辩人依照第三人的成立批文、备案材料、调查材料,支持了第三人董事会的换证要求,而不支持被答辩人的主张,是适当的。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的行为是“可行的”和“并无不当”,是在认真核查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之后作出的结论。
2.答辩请求
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的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的请求。答辩人应当明确、肯定地提出答辩请求。
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论
适当,应予维持,恳请二审法院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
3.证据
答辩中有关的举证事项,应列写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姓名和住址。提交证据,要说明证据来源。
(三)行政答辩状尾部的制作
1.致送机关
应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此致”,然后往下一行顶格写“×××人民法院”。
2.答辩人签名或者盖章
写在致送机关的右下方。答辩人是行政机关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写在答辩人签名下一行,写明年、月、日。
4.附项
写明如下事项:本状副本×份;证据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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