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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书制作:案件事实核实与证据审查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对本会受理本案及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均没有提出异议。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有关案情进行了调查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现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本裁决。仲裁庭裁决的结果是以其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的,案件事实又需要依靠定案证据予以证明。仲裁裁决书应与民事判决书一样,对裁决依据的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明确判断,并对证据的审查结论即采信与否公开进行说明。

仲裁庭裁决书制作:案件事实核实与证据审查

三、仲裁裁决书的制作

(一)首部

1.标题

仲裁裁决书的标题包括文书制作机关的名称和文书种类名称,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该写规范的全称而不能使用简称。

2.文书编号

顺次写明案件年度、仲裁机构简称、仲裁案件顺序号,即“(××××)×仲裁字第×号”。如武汉市仲裁委员会2008年受理的第98号仲裁案件,文书编号为:“(2008)武仲裁字第98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应当表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其具体内容与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相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亦应一并交代清楚。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这一部分应详细叙述自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直至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整个过程中经历的所有程序事项。首先应写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及仲裁申请,并交代清楚具体的日期;接着说明仲裁本案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然后交代仲裁员的选定、指定及仲裁庭的组成等情况;最后表述仲裁庭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本案的经过以及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日期。如果仲裁过程中还包括仲裁委员会就案件的管辖权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的决定,向未答辩、未出庭的当事人送达有关材料及通知,以及对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的转交与执行,作出或执行了先行裁决等程序事项,亦应逐一说明。例如:

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房地产(厦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厦门××广告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5年6月20日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6年9月13日向本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06年9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上述合同引起的纠纷仲裁案,案号×A2006-0×××。

本会受理本案后,根据《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2006年9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于2006年9月2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选定仲裁员,2006年10月10日,本会主任根据《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指定邱××担任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当事人对本会受理本案及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均没有提出异议。

仲裁庭详细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分别于2006年10月17日、2007年3月5日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有关案情进行了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对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对争议问题进行了辩论,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仲裁庭主持了调解,因双方要求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07年1月18日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仲裁庭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因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故本案在审限内无法审结,为此,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会主任批准后,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延至2007年4月10日止。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现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本裁决。[3]

(二)正文

仲裁裁决书的正文与民事判决书的正文比较接近,由案件事实与证据、仲裁庭的意见、裁决结果等内容组成。当然,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写这些事项的,裁决书可直接写明裁决结果与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1.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

这一部分主要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事实及理由。这也正是仲裁人员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作出裁决的前提和基础。在制作时应简明而概括,但对于当事人的仲裁主张及理由却要全面展现而不能有所遗漏。制作者一方面要认真归纳仲裁申请书、答辩书的内容,同时也要注意综合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进行陈述、答辩、质证、辩论时所主张的事实、提出的权利请求以及关于适用法律的意见,如实反映各方当事人的分歧。

一般先简述申请人的主张和请求;再表述答辩人的理由和要求。之后,依一定的次序列出申请人为支持自己的观点所举出的证据,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一并列出。同时还必须写出相对方的质证意见。

2.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此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内容;该法律关系的发展,纠纷的形成、经过及后果或状态。叙述事实可遵循时间顺序,将已经发生的、有证据证明的或者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案件经过明确清晰地呈现出来,同时要突出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及因果关系。制作裁决书时,制作者已然得知裁决结果,因而对整个事实的叙述始终要注意与裁决结果相契合,凡是与理由部分区分责任相对应的事实不能忽略细节。对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的事实也应结合仲裁庭的观点予以详述,其他则概括叙述。

仲裁庭裁决的结果是以其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的,案件事实又需要依靠定案证据予以证明。仲裁裁决书应与民事判决书一样,对裁决依据的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明确判断,并对证据的审查结论即采信与否公开进行说明。

3.案件的争议焦点

确定了案件事实和证据之后,裁决书需要总结和评判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评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应直陈当事人各自的观点,所用语言宜简洁明确。如有多个争议焦点可用序号标注分别阐明。如:

本案争议焦点:

(1)应当依据物流合同还是航次租船合同来确定货损责任(www.xing528.com)

被申请人的观点:

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货物运输签订了单独的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该航次租船合同来确定被申请人就货损应当承担的责任。航次租船合同作为特别约定其效力优先于物流服务合同。物流服务合同是被保险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由被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提供“安排出口货物的仓储、报送、集港、国际运输等工作”服务的总合同。而航次租船合同是双方根据物流合同而特别、单独地就本案货物的海上运输而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申请人观点:

航次租船合同只是执行物流合同第5.1条的一个确认手续,确认对方能够与第三方订立的关系内容。如果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索赔,则该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的仲裁地在香港,适用英国法律。但本案双方同意按照物流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表明同意本案应当以物流合同为依据进行审理。

(2)(略)

4.仲裁庭的意见

仲裁庭依据已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要对案件的性质、法律责任和如何适用法律发表意见。阐述仲裁庭意见须切合具体的案情,从有关法律、法规出发,全面阐释对纠纷性质、当事人之间是非责任的划分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说理必须突出针对性,体现案件的个性,并注重对法律条文的阐释。对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合法有理的直接予以支持,不合法无理的则应据理给予驳斥。如:

二、仲裁庭意见

(1)应当依据物流合同还是航次租船合同来确定货损责任

物流服务合同第1条“代理范围”约定:“除非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每一次物流服务活动均应受本协议相关规定的约束。”第9条第3项约定:“9.3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成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仲裁庭认为,上述文字表明,物流服务合同是关于合同所涉及的被保险人××炼厂项目的所有货物物流服务的总合同。该合同涉及多个物流环节和多批货物运输。对此,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也确认,本案争议的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货物是物流服务合同所涉及物流综合服务项目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每一批货物和相应的物流环节,不可避免会产生相应的运输单证、仓单等单证和其他合同性文件,但无论这些合同性文件如何约定,根据物流服务合同第1条的上述约定,合同双方针对每一次物流活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应当受物流服务合同的约束,即如果某一批次物流活动产生的合同性文件与物流服务合同有不同约定的,这些不同约定不构成对物流服务合同的修改。物流服务合同第9.3条规定应理解为对物流服务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当以直接修改物流服务合同的方式进行,其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经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

基于上述理由,仲裁庭认定,本案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应当以物流合同为依据。

在对仲裁庭意见进行总结和综合论证后,还应当全面引述裁决所依据的法律。引述法律也应准确、全面、具体。涉外案件必须注意准据法的适用。

5.裁决结果

仲裁结果是仲裁员依当事人达成的生效仲裁协议赋予的仲裁权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最终判定。可参照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结果的制作要求来完成。在满足具体、完整、细致、明确的条件下,写明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的答复。合理的请求应予支持,不予支持的明确驳回。如果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偿付财物和金钱的,应写明履行的具体期限。此外,还要交代仲裁费用负担的事宜。仲裁费用的负担多采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应写明双方当事人承担的具体数额。倘若裁决有多项的,排出序号逐项写明。如:

三、裁决

(一)被申请人开立的履约保证金64500美元归申请人所有。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15000美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612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53287.50元,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2837.50元。上述费用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缴纳的人民币76125元仲裁预付金全部相冲抵,被申请人应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53287.50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之款项,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5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按年利率8%加收利息

(三)尾部

1.表明仲裁裁决的效力

通常表述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员签名、盖章

仲裁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及仲裁员签名、盖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也可以不签名。

3.注明日期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裁决书的日期应以裁决决定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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