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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制作与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5-01-06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其中,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为港澳同胞,或发往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公证书为涉港澳公证书;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为台湾同胞,或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为涉台公证书。涉外和涉港澳公证书在制作上必须使用公证专用纸。

一、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书概述

(一)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1.涉外公证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涉外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出具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书,即当事人、证明对象、公证文书使用地等其中至少含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书。涉外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公证程序规则》第12条第4款具体指出:“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涉外公证书绝大多数是在国外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外国或有关地区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在继承财产、留学、定居、探亲、诉讼等方面的需要。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涉外公证书,则能够满足华侨、外籍华人或外国人等在我国办理财产转移、财产继承等的需要。

2.涉港澳台公证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涉港澳台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出具的涉港澳台公证事项的公证书。其中,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为港澳同胞,或发往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公证书为涉港澳公证书;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为台湾同胞,或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为涉台公证书。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港澳台地区实行与我国内地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因此,涉港澳台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国内公证文书,既不属于涉外公证,也不同于一般的国内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二)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书的特点

1.涉外公证书的特点

(1)涉外公证书多发往境外使用,具有域外效力。

(2)在适用法律上,既要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又不能违背使用国的法律规定,否则会影响涉外公证书效力的实现。

(3)根据使用国或当事人的要求,涉外公证书应附相应的外文译本,并办理外交认证手续。

2.涉港澳公证书的特点

(1)在适用法律上,首先要适用我国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考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2)部分发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的公证书要附译文,或需要认证。

(3)在办证程序上,一般适用涉外公证书的办证程序。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般要经过司法部委托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机构的证明。

3.涉台公证书的特点

(1)在适用法律上,要坚持适用我国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考虑台湾地区的特点、历史情况和台湾地区地方法的规定等特殊情况。

(2)在办证程序上,比照涉港澳公证书办理,此外还有些特殊的规定,如发往台湾地区的公证书要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查,要经省级以上的公证员协会将公证书副本寄往台湾海基会等。(www.xing528.com)

(3)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在台湾地区所作的意思表示或提供的有关材料,应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内地的公证机构审核后可予以采信。

(4)对有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分裂祖国、鼓吹“台独”等反动内容的材料,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

(三)制作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书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时提供必要的材料

申请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申请人应携带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如护照、身份证等,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在境外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如身患重病等不能亲临公证处的,可委托其亲友代为办理,代办人应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信和本人身份证件。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劳资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函件。

(2)申请办理出生证明书,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往美国或泰国的出生公证书需提供正面免冠二寸照片。

(3)申请办理结婚证明书,应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结婚证遗失者应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

(4)申请办理离婚证明书,应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及复印件。离婚证遗失者应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申请办理经历证明书有相应职称证书者(如:工程师证书、会计师证书、厨师证书等)应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职称者可在证明信中写明所任职务或主要从事何种工作,并提供相应数量的二寸免冠照片。

(6)申请办理与国外亲属关系证明书,应提供国外亲属的最近来信;办理国内亲属关系证明书,应提供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办理学历(或学位、学习成绩)证明书,应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成绩单及复印件。如果原件遗失应向原毕业学校申请补发或开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8)申请办理死亡证明书,应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提供其他有关单位,如医院、铁路、交通、民航等提供的证明材料。

2.制作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书的特殊要求

(1)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书要由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制作,涉台公证书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公证处制作。

(2)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姓名要写准确。在译文本上,如果姓名有几种译法,应一一写明。

(3)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书要单独编号,应区别于国内公证书;同时,涉外、涉港澳台公证文书在编号上也要有所区别。

(4)涉外和涉港澳公证书在制作上必须使用公证专用纸。涉外公证书要附译文。涉台公证书应当制作三份副本以便向海基会寄送。

(5)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公证文书必须装订好,不可未经装订就送去认证。

(6)不能在外国文件的外文正本上加盖我国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的印章。但如外国文件或外文正本上无损害我国主权和与我国法律、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可以另纸公证的形式予以证明。

(7)一般应一事一证,但如果几项证明内容属于同一使用目的,可以把几份公证书装订在一起。

(8)装订公证书时,在公证书后面要留出待领事认证的空页。译文附在中文之后,如果是证明外文译本与中文正本相符的,应将译文排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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