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文书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就是公证。
各类主体在公证过程中制作的文书即为公证文书。公证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证文书是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的总称,包括公证书、公证法律意见书、公证申请表、公证受理通知书等。狭义的公证文书主要包括各类公证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而出具的证明文书。(www.xing528.com)
(二)公证文书的发展概况
公证文书的规范化一直受到充分的重视。司法部于1956年第一次制定了统一的公证文书格式,计有公证书格式和公证登记簿格式共13种。1981年又颁发了《公证书试行格式》,计有24式,后又陆续制定了提存、招投标、票据拒绝证书、强制执行等公证书格式。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施行。1992年司法部对公证书格式进行了大规模地修订,拟就了公证书格式共计59式106种。2000年3月11日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决定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此外,继承类公证从2004年起在全国少数几个公证处进行要素式公证书的试点。2002年6月18日《公证程序规则》发布。2006年3月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开始施行。2006年7月1日新的《公证程序规则》施行。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均为公证文书的制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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