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正文的制作
(一)事实部分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人民法院经庭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证据
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事实部分首先应当叙述清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过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诉行政主体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结果。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非要示行为,可结合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内部报告或庭审中双方认可的结论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由于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为此,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明确指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为了体现这一原则,在陈述完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应将被诉行政主体提供的证明自身行为合法的证据逐一罗列出来。要写明证据的名称及内容,证明对象,还要注明被告提供证据的时间。
对于不作为类的行政案件,此处则应表明“原告×××于××××年××月××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2.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观点分别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引出具体内容。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应简明扼要地进行表述,不要照抄照搬起诉状或者详细叙述诉讼请求中的具体理由。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罗列原告提供的证据。概括被告的答辩理由和要求时,要表明其对原告主张的看法,必须注意不要重复已有的内容。对于第三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也采用概述的方式加以呈现。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应抓住关键。
3.法院调取和认定的证据
从我国的行政诉讼模式及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证据。对此,应在判决书中给予说明,以“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引出具体内容。要写明被调取的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观点;如果法院未准许调取或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亦应加以说明。此类证据虽由法院调取,但在庭审质证中应归于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名下以便接受质证。(www.xing528.com)
对经过交换或庭审质证的证据,合议庭认定与否应该明确给出回答。在“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之后,马上展示认证的过程和结果。此一部分既是一个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以取舍证据的过程,又是一个阐明或评述观点的论证过程。法官必须依据法律、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对原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应在判决书中写明审理、质证的情况。如有需要,可在判决书中对此予以交待:“原告起诉时,提供了……等证据材料,以证据……(主要写明原告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内容)。”被告未提供证据的,应表述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逾期提交的,需说明法院收受或不收受证据的依据和理由;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则表述为“被告以×××为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本院准许,被告于××××年××月××日提供了证据”。
4.法院认定的事实
在“经审理查明”之后,应全面叙述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全过程,包括:引起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确认被告作出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享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职权的审查情况。对依法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还要交待清楚原告是否已经行政复议。表述事实时,应详略有别,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当事人的声誉。
事实叙述不能自成一体,脱离与前文对证据的认定。如果通过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中认可的部分与法院审查的事实相一致,则只须说明即可;反之,且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的,应当在质证后,对这一部分事实合法与否进行论证。
(二)理由部分
理由部分必须根据前文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法理,针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合法性审查在理由部分的充分体现就是对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被告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属于行政处罚的,是否显失公正等,完整而全面阐释法院的观点。论述时重在事理剖析,对争议问题的正误进行判定,引出必然的结论。
紧接着引用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参照行政规章时,应当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参照××规章(条、款、项)的规定”。第一审行政判决书除适用有关实体法外,还要分别引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的(1)、(2)、(3)、(4)项的规定,据以作出适当的判决。
(三)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意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行政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及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对于原告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可在判决书中将行政赔偿作为原告诉讼请求的一项进行裁判,在判决结果上分为“驳回原告赔偿请求”和“判决被告予以赔偿”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上述规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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