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与特点
(一)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
人民法院行政法律文书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行政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行政规章,为解决当事人之间具体的行政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与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实施法律,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表现形式。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争议案件,依法制作行政裁判文书,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裁判问题作出处理决定,以切实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因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使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得到完整的体现。
(二)行政法律文书的特点
行政裁判文书与刑事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相比较而言,有着明显的特点。
1.当事人争议的行政性
行政裁判文书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即由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而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不同于民事裁判文书所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正是由于这种不平等,行政机关就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行政争议的产生。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的审判权,实质上是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这种行政争议,就是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前提和基础。(www.xing528.com)
2.诉讼主体的特定性
行政裁判文书中所涉及的诉讼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尽管如上所述,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双方法律地位却是平等的。作为行政裁判文书,应当体现出行政诉讼主体的这一特殊性。
3.争议标的的多样性
行政诉讼的争议标的,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了八类可以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又概括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且,由于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领域众多,专业性也较强,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争议标的的多样性。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也必须注意具体行政行为的这种多样性。
4.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广泛性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又可以参照行政规章。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还需要依据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际上,行政争议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相当广泛,适用于各个不同的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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