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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与证据审查和结论解释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作出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民事判决书应对裁判依据的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明确判断,并对证据的审查结论即采信或不采信公开进行解说。

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与证据审查和结论解释

四、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正文的制作

(一)事实部分

1.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这一部分应对所有当事人在诉讼全过程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概括。它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作出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制作时应全面体现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其理由,不但要归纳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还要综合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审过程中进行陈述、答辩、质证、辩论时所主张的事实、提出的权利请求以及关于适用法律的意见,如实反映各方当事人分歧之所在,分别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引出具体内容。

此部分的核心在于突出当事人的分歧,明确争执焦点,反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叙述时多采用第三人称,宜文辞简练、内容概括,切忌冗长和重复。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可采取由审判人员归纳后经当事人确认的方式来进行制作。在原告的诉讼主张之后,按一定次序列出原告所举证据,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被告答辩部分也照此而行。列举证据,可采取一证一号的方式,顺次排列;也可按照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分组列出。被告未予答辩时,可表述为“被告×××未作出答辩”。

2.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该部分以“经审理查明”为开首语,或表述为“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内容;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纠纷产生的原因、经过和后果及持续至今的状态。事实的基本要素及关键性情节应叙述清楚。双方的分歧和争执焦点必须把握准确。叙述事实通常依时间顺序,将过去已经发生但有证据证明的或者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案件经过清楚明白地呈现清楚,力求客观地、全面地、真实地反映案情,同时要找准并突出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及因果关系

一般首先交代原、被告自身的状况,然后叙述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在制作判决书时判决结果已经决定,因而制作者对整个事实的叙述始终要注意与判决结果相契合。只要是与理由部分区分责任相对应的事实便不能忽略细节,换句话说,也就是与区分是非责任相关的事实就是详述的对象。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的事实也应结合法院观点详述,其他内容则可概括叙述。原被告在诉辩过程中未曾提及,但法院依职权调查了解到的与处理纠纷相关的情况,应在叙述完法院基于辩论主义而认定的双方争议的事实后,另起一段用“另查明”进行陈述。这样既可以避免对当事人纠纷经过叙述的中断,也完整地展现了合议庭认定的整个案件事实。

3.人民法院认定的定案证据

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是以其认定的事实为基础的,而任何案件事实都是过去发生且无法再现的已然成为历史的事实,必须依靠定案证据予以证明。合议庭审理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对当事人提供的(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审核认定的过程。审查核实证据是法庭审理的重点,对案件的最后处理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民事判决书应对裁判依据的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明确判断,并对证据的审查结论即采信或不采信公开进行解说。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经过,论证证据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关系。这样才符合审判公开的要求,才能有效地防止法官在自由心证过程中的主观擅断。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不予表述。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写明经何方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及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展示认证过程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先对当事人之间存在异议的证据材料给予分析认证,再总结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直接予以认定;另一种是反其道而行之,先将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证据固定下来。对当事人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证据,根据内容的多寡,分别采取在具体分析各个争议焦点时逐一论定或集中分析认定的方式来加以表述。凡当事人所举证据皆要说明裁判者取舍的理由。若法官适用了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亦应进行阐释。

证据和事实可视需要分别写作,也可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将事实分成若干部分或阶段,叙述完每一阶段的事实后接着分析能够证明该段事实的证据。(www.xing528.com)

(二)理由部分

理由部分是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有机联系起来的纽带,应结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写明判决的理由。民事判决书的说理部分通常包含以下内容: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分析;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作法律上的定量分析,确定具体情节的法律意义,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就解决争议焦点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予以论证;回应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并给予法律上的评判;引述该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总结和评判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结合合议庭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归纳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之所在。概括争议焦点应简明扼要并用序号标明。然后在每一个争议焦点项下分别列出原被告对争执焦点的看法,紧接着根据法律、法理、事理针对争执焦点进行分析论证,表明合议庭对该争执焦点的评判结果,并表明合议庭对当事人的观点是否采纳。

2.综述合议庭裁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处的开首语一般为:“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这是合议庭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对案件的性质、法律责任和如何适用法律所发表的权威性意见。应切合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全面阐明合议庭对纠纷性质、当事人之间是非责任划分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说理要有针对性,要体现出案件的个性,并注重对法律条文的阐释,体现以法为主,法、情、理三者相结合的原则,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无理的不予支持,以此反映出诉讼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流”的经过。同时,还要严肃指明违法的民事行为,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驳。

对合议庭意见进行总结和综合论证后,要引述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引述法律要做到准确(即要恰如其分地适合判决结果)、全面(即将据以处理的法律规定和盘托出)、具体(即引用到条文外延的最小规定)。引用法律条文必须遵循一定的条理和顺序,要具体引用到条、款、项。引用法律时一律写出法律的全称并加上书名号,条款项的序号用汉字表示。援引法律条文时应处理好普通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凡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此外,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均确认其效力,当与国内法存在冲突的,优先适用条约,当然我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比如我国已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14个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这些条约自然成为法官裁判援引的法律依据。涉外案件还应当注意准据法的采用。判决书全文引述法条导致该部分内容过多的,可考虑将其作为附录附于判决书之后。

(三)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裁判者依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判决结果应当明确、具体、完整。所谓明确是指要清晰地表明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谓具体是指判决决定的每一事项应该细致全面,以便负有义务、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遵照履行和满足权利方维权的需要;完整是指纠纷所应涉及的事项不能有所缺漏,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偿付财物和金钱的,应判明履行期限。判决结果必须独立醒目。当判决结果不止一项时,应排出序号分项列明。需要驳回当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诉讼请求的,可列为最后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3]在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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