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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提高表述质量,展现司法公正形象。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仅要对实体判决的理由进行阐述,而且要对诉讼证据的采信与否作出说明,努力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形象的重要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存在严重的文字表达问题和低级错误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我国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提高表述质量,展现司法公正形象。

三、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

尽管我国自古以来从不缺少为人们津津乐道的、甚至脍炙人口的优秀裁判文书,尤其是在进入新时代之后,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动与要求下,各级人民法院都认真而积极地探索着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而言,民事裁判文书的整体制作质量依然落后于审判方式改革的步伐,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裁判文书仅只简单罗列证据而不进行分析认证;有些裁判文书缺乏完整叙述的案件事实,也不注意文字表述的准确与规范,错漏字句较多;有些裁判文书说理粗略含糊,缺乏针对性,忽视甚至遗漏对诉辩或上诉观点的分析认定;有些裁判文书引用法条失误,出现严重的低级错误,等等。上述种种现象和不足严重地损害了裁判文书作为记录裁判过程、展示司法公正载体的形象和权威性。不但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律师,而且法学界和实务界也对之提出了许多切中肯綮的批评。

(一)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加强民事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作用,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7日向全国各人民法院发出通知,特别强调指出:[2]

1.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原则要求,加强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1992年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基础上,根据民事案件的特点,积极探索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要保证改革在保持国家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原则下进行,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基本框架不应随意变动。要强调案件事实的公开性和完整性,证据认定的逻辑性,判案理由的说理性以及文字语言的准确性,突出对重点争议证据的认证说理以及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辨法析理;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简繁得当;对于难以通过文字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附图、附表等适当方式予以表达;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直接公开的内容,可以采用附件等形式予以表述,附件只送达当事人,对外不得公开。

2.要把制作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记录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重要手段

对程序的表述要力求精要,抓住主要环节,不纠缠于细枝末节、面面俱到;对相关证据的分析和认证要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对事实中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要直接陈述,防止证据的简单罗列和重复。对于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要明确表述,包括原告起诉、上诉人上诉的时间,重要的诉讼文件和证据提交、转递情况,因管辖异议、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实,采取诉前或诉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等等。

3.要增强判案的说理性,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www.xing528.com)

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要详尽地阐述裁判的理由,简繁得当地制作裁判文书。不仅要对实体判决的理由进行阐述,而且要对诉讼证据的采信与否作出说明,努力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形象的重要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4.要增强责任意识,确保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

要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文字质量关,严格遵循裁判文书的格式和要求,仔细校对文字和数字,坚决杜绝不符合格式要求和带有错别字等低级错误的民事裁判文书。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存在严重的文字表达问题和低级错误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关于“法官后语”的争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从1996年开始有选择地在二审、再审民事、刑事裁判文书后附设“法官后语”。此后,这一举措为更多法院所试行。

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后语”的试行是值得肯定的:从形式上看,它丰富了裁判文书的形式,使之不再拘泥于传统裁判文书死板、生硬的格式;从内容上看,法官在法理之外,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裁判文书融法、理、情于一体,其内容变得更加丰富、充实。兼顾多元化的价值观念是法官后语存在的基础,法官在法律之外从伦理道德、个人感情等方面对案情略加点评,着力探求向善、向美的价值观念,重视了司法的亲和力,体现了人文关怀。

反对者则认为,在判决书之后增加“法官后语”的做法并不妥当,偏离了判决书改革的宗旨。如果“法官后语”的内容能够成为判决书的一部分就应写进判决书中;反之,则它附设于判决书中就没有任何意义。还有人指出,裁判文书皆有固定的格式、属于特定的文体,而“法官后语”着重抒发制作者的情感,在体裁上类似于散文,将两种文体杂糅,不伦不类;并且,裁判文书一般采叙述、说明、论证的表达方式,不宜渗透法官个人的主观色彩,然而“法官后语”主要是法官针对社会伦理、道德发表的没有法律效力的感言,其表达方式必然以抒情为主,二者的表达方式迥然有别,有损于裁判文书语言的统一性。

在争论中有人尝试着提出折中的方案,主张现阶段在一般情况下,宜选择在二审或再审案件的判决书中附加“法官后语”,一审判决书则不予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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