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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构模式及特色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将整个的诉讼经过及结论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出来。[1]由于在法制传统、法官制度以及推理模式等方面的显著差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裁判文书分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结构模式。

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构模式及特色

二、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与结构模式

(一)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

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民事审判权,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针对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主要包括各级审判程序中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纷争,而解决纠纷的过程及结果又必须公正、公平。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对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在任何法治国家都必须是一个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借此解决争议的活动经过。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将整个的诉讼经过及结论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出来。所以,民事裁判文书不仅要如实记录和反映诉讼程序过程,而且应当体现出裁判结果的公平与合理,表明审判权运用的公正合法,以此增强司法权的社会公信力和保障司法的权威。正因为如此,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改革深受瞩目。

(二)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构模式(www.xing528.com)

民事裁判文书能否在诉讼审判制度内恰如其分地占有不可或缺的关键位置和真正发挥重大的作用,主要取决于其结构样式。[1]由于在法制传统、法官制度以及推理模式等方面的显著差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裁判文书分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结构模式。在英美法系,裁判文书最低限度的内容是由普遍接受的惯例决定的,而这种惯例又在很大程度上植根于最高法院的审判实践。而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裁判文书所必须包含的内容,一般都在法律上明文加以规定。

从立法体例和法治传统来看,我国无疑更为接近大陆法系。在我国的诉讼法中皆明文规定了裁判文书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及事项。以民事判决书为例,我国现行的民事判决书包含三个组成部分:首部,包括标题、文书编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经过等事项;正文,包括控辩双方意见、法院认定的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作出裁判的理由以及裁判的结果;尾部,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名称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决定的日期等。随着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有不少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构进行了局部调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合理构建裁判文书的结构模式却是一个具有根本性的问题,它体现着司法制度中诸多较为基本的方面,绝不仅仅是哪一部分或事项应放置在何处,哪一部分应该更为详尽和全面等这样一些简单的办法能够一蹴而就地予以解决的。如若不然将会重蹈由于学术界和实务界片面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而导致的覆辙:尽管裁判文书的制作者们渐渐具备了精妙的语言表达和严密的逻辑推理的技巧,然而裁判文书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公信力仍未得到应有的提高。裁判文书中那些堂而皇之的条分缕析背后却有可能布满云山雾罩的掩饰技巧。所以,实务工作者和学者们理应从更为深广的层面出发进行思考、分析和研讨,从法治传统、诉讼模式和法官素质等因素以及实践的切实需要出发综合考量我国裁判文书应采用的结构模式,并以此促进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真正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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