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的正文由案件事实和证据、裁判的理由和裁判结果组成。
(一)事实
1.全面叙述事实
事实是经过庭审依法查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仅是判决的基础,也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依据。事实部分是整个判决书的核心内容,因此制作判决书,首先要将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内容叙述清楚。
判决书中的案件事实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一般分为四个自然段从两个方面进行叙述,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具体如下:
(1)公诉机关的指控。这一部分主要反映这样一些内容:一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关于“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规定进行表述;二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主要以公诉机关起诉时附有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为限;三是公诉机关对本案适用法律的意见,包括对被告人的定性意见、量刑情节和具体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
(2)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自行辩护的意见。若被告人的供述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可简略地表述为“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若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有差异或者完全否认的,则应具体写明其供述部分的内容,对未作供述部分的辩解和提出的相关证据;若被告人有辩护意见的,亦应予以表明。
(3)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除非被告人拒绝委托辩护人辩护或者拒绝接受指定辩护人辩护的个别特殊情形外,原则上被告人都应有其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有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因此,在判决书中必须写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这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帮助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判案件,十分重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当进行概括。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有分歧的内容为叙述的重点。
(4)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该部分应予以详述,完整展现法庭查明的事实。明确表述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生后的态度等,并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论述构成犯罪的各个方面,在叙述时应当说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如自首等。
表述事实时,应当以事后查明的事实为准,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的,不能认定。叙述事实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2.分析说明证据
对认定事实的证据进行说明时必须注意:(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需举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才能认证;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2)特别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防止并杜绝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的抽象、笼统的说法或者用简单的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法官认证和采信证据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3)证据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证据的写法,应当因案而异。案情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案情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分析、认证;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地说明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不予叙述,而只在“经审理查明”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说明证据时,还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告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
(二)判决理由
1.判决理由的内容
判决理由是判决书中极为重要的内容,犹如判决的灵魂。法治越发达的国家,对判决书的这一部分也就越重视。判决理由是将法律事实综合归纳为法律关系的总结。理由应当对具体案件,结合法律规定和法理、必要时虑及社会情理,阐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应以刑法惩处,进而说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否采纳。
2.判决理由的特点
(1)具有合法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是否妥当,应当完全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法理进行论述。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先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责任,后依次确定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若是集团犯罪案件,须先依据被告人在集团犯罪中的作用,确定首要分子。(www.xing528.com)
(2)具有准确性。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量刑的情节务求准确。如果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等一种或者数种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
(3)具有针对性。要针对具体案情,充分进行分析论证。首先需要从被告人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客体各个角度论证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展示具体案情中被告人的行为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契合性,为寻找具体法律规定说明理由。鉴于判决书的庄严性、神圣性,在判决书中切忌大话、空话、套话。
(4)具有全面性。判决书的理由应当全面分析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清楚地表明是否采纳及采纳理由。在援引法律条文时要注意,判决的法律依据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的法律,还包括司法解释在内。理由部分对所有需引用的法律都要准确、完整、具体的表明出处。要把据以定性处理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全部引出,要援引至法律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引用法律条文时,要有轻重顺序。一份判决书需要援引两部以上的法律时,应当根据法律的权威性依次引用,首先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次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再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同一部法律内部不同条文之间的引用,要先引用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条文;判决结果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内容的,应当先引用适用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适用附加刑的条文;某种犯罪需要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处罚(即援引法定刑)的,应当先引用本条条文,再按本条的规定,引用相应的他罪条文。
(三)判决结果
1.判决结果的概念
判决结果,又称主文,是判决书的结论部分。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处理的结论。判决结果是整个判决书的精华部分。表述判决结果必须慎之又慎,清楚明白、规范严谨,以维护判决书的权威。
2.判决结果的内容
判决结果包括实体内容的定性、处刑及对作案工具等的处理等。
(1)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应首先明确其所犯的罪名。罪名表述应与判决理由中确定的罪名一致。若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无罪的,刑法规定了无罪判决的三种情形: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二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三是被告人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在判决结果中均应写明:“被告人×××无罪”。
(2)是否需要科处刑罚。首先,在罪名之后即指出判处的刑罚,如有罪科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年”。有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于刑事处罚”。如果一人犯数罪时,应在每一罪名后即表述该罪判处的刑罚,然后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其次,判处的各种刑罚应按法律规定写明全称,有期限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和对羁押时间的计算方法及起止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在定罪量刑段的下方,另起一行括号内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再次,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判处罚金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依有关司法解释,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2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其他情形。对于下列两种情形,在判决结果中写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即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
对于案件中涉及的财物,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表明对财物的处理结果,如追缴、退赔以及发还被害人合法财物。财物多、种类较杂的,也可以只在判决结果上概括表述种类和总额,对具体名称和数量另列清单写明,作为判决书的附件。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1)项、第(4)项、第2款、第67条第1款、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退赔款发还各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退赔被害单位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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