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人民法院的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判决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则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文书名称为“刑事判决书”。
(二)文书编号
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案件顺序号组成。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年立案的第666号刑事案件,文书编号表述为“(2008)浦刑初字第666号”。文书编号应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其最后一字与下面的正文各行对齐,上下各空一行。
(三)公诉机关与诉讼参加人
1.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直接写“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中间不用冒号分开,也不空格,如“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需要在审判经过段的“出庭人员”中写明,没有出庭的不写。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www.xing528.com)
被告人要写明其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情况。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之外的情况与案件事实有关时,需要在本栏中表述,可在上述格式的基础上作相应变化。被告人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系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加以注明。被告人的身份,一般写被告人具体从事的职业及职务,若是没有具体职业的,则写无业。被告人为外国人的,应注明其国籍、英文译名和护照号码。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无法查清的,也可写年龄,但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必须写明出生年月日。被告人的住址,应写户籍所在地,同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分别叙述。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及保安处分等前科内容的,应写明其事由、时间及处理结论。
同案被告人为二人以上的,一般按判决结果所确定的刑罚的重轻顺序书写。被告人为单位的,要写明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还要写明“诉讼代表人”。
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身份,即“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也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身份;辩护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要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系人民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并在审理经过段和“控辩主张”部分作相应的表述。
3.案件的由来、审判经过
该部分的内容是首部与事实之间的“过渡”,这一段内容是对于案件所经历的上诉程序的说明。一般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表述起诉日期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应为法院签收起诉书等材料的日期。如果起诉书上署名的检察员与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不一致时,应以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为准。
对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在重审后判决书中,应在“审理了本案”一句之后增写以下内容:“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二审后,于××××年×月×日作出(××××)×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对于法院曾经因证据不足已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的,法院在写作判决时应在案件审理经过段“×××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一句前,增写“被告人×××曾于××年××月××日被×××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被本院宣告无罪”一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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