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意见书的概念及特点
(一)公诉意见书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公诉意见书,也称为公诉词,是指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在法庭上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综合性发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就是制作公诉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二)公诉意见书的特点
1.内容的综合性
公诉人的任务是通过出示能够证明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向合议庭申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公诉人对案件定性、量刑的意见,使裁判者能够查明事实、明断是非。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的目的有两点:首先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以及出示的证据进行总结性的说明,使法官更全面地理解案件,从而依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其次是对合议庭的审理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公诉人在出庭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承担着指控犯罪的任务,还对法院审理案件履行监督职责。公诉意见中的监督,仅限于形式上的监督,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可以表明对庭审活动合法性的认可,实质性的监督则依靠对法院判决书提出抗诉进行。(www.xing528.com)
2.阐述的补充性
起诉书作为启动国家审判的法律文书,是由专门国家机关制作的关于指控犯罪基本事实的一种清楚、简要、明确的书面陈述,有着固定的结构样式并受制作目的的限制,只能围绕查证的犯罪事实和定性等方面紧密结合刑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叙述和分析。由此,很多事项与内容无法在起诉书中得到体现,比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律之外的情节、对量刑起着重要作用的犯罪原因、社会背景等。但是起诉书的简洁性要求不容起诉书有过多的修饰及对法律之外客观事实的描述,所以,需要公诉人对与起诉书认定的犯罪、量刑等相关的情节予以补充说明,公诉意见书的结构相对灵活,可以具体案情具体对待。
3.解说的法律性
前文已述,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犯罪性质的定性只能依据事实,进而引用法律条文认定犯罪,如对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在起诉书的起诉理由部分通常描述为“被告人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虚构事实,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元,数额较大(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被告人阮某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外在表现以及作案手法无法予以具体说明。为了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行为,除了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所有证据进行证明外,还需要将非法占有的目的、作案行为、作案后果以主客观相统一的方式展示在合议庭面前,让法官了解被告人的行为事实是如何与法律相结合的。
4.警示教育性
检察机关不仅承担着指控犯罪的任务,还担负着预防犯罪的任务。只有了解犯罪,才能预防犯罪。预防犯罪不仅要考虑一般预防,还要考虑特殊预防。因此,公诉人在法庭发表公诉意见时需要指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危害了别人,也危害了自己,如此才能达到惩戒和教育被告人的目的,并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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