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
(一)首部
(二)正文
1.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应依次叙明。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2.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辩护人的姓名、单位及职务等事项。
3.案由和案件来源
不起诉决定书的案由应当写移送审查起诉时或者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行为性质,而不是审查起诉部门所认定的行为性质。案件来源包括公安、安全机关移送,本院侦查终结、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等情况。还应当写明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包括退回补充侦查日期、次数和再次移送日期,以及本院受理的日期。
4.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
此部分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及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应当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性质、内容和特点,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各有侧重点地叙写。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即侦查机关认为构成犯罪而移送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则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先概括叙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则不写这部分),然后叙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
如果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
(2)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然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达到必须处以刑罚的程度,检察机关可以行使起诉裁量权,作出不提起公诉的决定。叙述案件事实时,应予概括,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符合法定的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尚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3)存疑不起诉即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证据不足,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或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者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或者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二是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事实部分先概述侦查机关主张的事实,然后表明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和结论。
5.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www.xing528.com)
这一部分应根据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事由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
(1)绝对不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和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2)相对不起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3)证据不足不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注意所引用的法律应当引全称,所引用的法律条款要具体到条、款、项,在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只明确指出被不起诉人所触犯的刑法条款,而不写被不起诉人“构成×罪”。
(三)尾部
1.告知事项
(1)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害人享有申诉权及起诉权,并应当告知被害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具体名称,告知被害人自诉的同级人民法院具体名称。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还应当写明被不起诉人享有申诉权。
(3)不起诉决定同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和第146条所规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书应当统一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顺序分别写明其享有的申诉权及起诉权。
2.制作机关的签署及日期
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的全称,加盖院印并注明文书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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