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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一、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为符合法定的条件批准公安机关对其实施逮捕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根据宪法第37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3项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上述法律规定明确将批准逮捕的权力赋予了人民检察院。(www.xing528.com)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批准逮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对适用逮捕的标准作出解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有逮捕必要”是指:(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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