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案决定书
1.立案决定书的概念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决定对材料反映的事实进行立案侦查的法律文书。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合法依据,只有在立案以后,公安机关才能对案件进行侦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没有立案,一般不允许对案件当事人采取法律措施。
2.立案决定书的结构和制作
立案决定书包括正本和存根两部分,正本是公安机关立案的有效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存根即根联,是对立案相关事项的备查记录。(www.xing528.com)
(1)首部,由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组成。如上海市公安局××分局立案决定书,沪公×刑字[2008]1002号。
(2)正文。其内容为法律依据及案件名称,具体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对××××案立案侦查。”若是公安机关自行办理的案件,则一律写“第八十六条”,若是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则写“第八十三条”。之后应当写明案件名称,若首先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则写“×××涉嫌××罪”,若首先发现被害人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则以案件发生的时间及性质书写,也可以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名称及案件性质作为案件名称,如“×××家中被窃”。
(3)尾部,系立案的日期,不以实际填写日期为准,而应以确定立案的日期为准,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立案决定书根联的作用是存档备查,包括文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务,批准人姓名、时间,办案人姓名、办案单位名称,填发时间、填发人姓名。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填发时间需要写明具体填发的时间,而非立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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