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理的对象
法律文书中的说理,也就是论证说理,指的是从事法律判断的主体运用语言文字,借助于概念、判断和推理,将抽象概括的法律条文、众所周知的客观规律、社会通行的人情事理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事件,从中推导出结论的全过程。在法律活动中,论证说理是提出观点或得出结论的凭据。
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部分通常被称为理由,实际上说理的对象并非仅此而已。诉讼中作出裁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是根据定案证据确认的,而裁判者用文字展现自由心证的过程,即认证就是在论证说理;公诉人、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论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观点,也是在说理。论证说理是法律文书获得力量和公信力的源泉,也是法律文书文体特色的直观体现。
(二)说理的要素
说理性的文章一般包含三要素,即论点、论据和论证。在这一点上,法律文书也不例外。
1.论点(www.xing528.com)
论点,乃法律文书所要传达的观点或主张,也即是文书制作主体对某一法律问题或事项进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论点是论证说理的灵魂。法律文书提出论点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论点应当合法。此为广义之法,既包括各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由于人类理性认识的阶段性和局限性,制定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因此,对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的有效解释也囊括在论点合法性的范围之内。其次,论点应尽可能合理。合法而不合理的论点,或许为法律所允许,但难以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可,有时甚至从根本上违背了公平正义之观念,违背了社会公益。民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行政诉讼法中的显失公正就直接从法律上对不合理进行了否定。论点在合法的同时最好也是合理的。再次,论点必须具有可证性。缺乏可证性的论点,论据难以寻求、论证无法展开,其合法合理性无从体现,当然也就难以为人们所理解和接纳。这三个条件兼具才算得论点正确或者选择得当。法律文书中的基本观点,即中心论点只有一个,但从属论点,也就是支持中心论点的论据则可以有多个,它们都是为中心论点服务的。如有多个论点的,必须处理好中心论点和从属论点之间的关系。
2.论据
论据,是指用来证明论点的根据。确定论点之后,必须摆事实讲道理以证明论点。这些证明论点的事实和道理就是论据。由此,论据可分为两种:事实论据和道理论据。但论据的具体类别则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事实、证据、相关数据可以作为论据;法律条文、法学原理可以成为论据;自然规律、科学公理、经验法则、社会情理和风俗也能够成为论据。论据应当能够充分有力地证明论点,使得观点与根据达成统一。所以应当紧扣论点选取论据。法律文书的论据必须真实。论据真实,论点就可信,论据不真实,论点就可疑。法律文书的论据必须典型,就是要选用那些能够真正揭示事物本质,具有代表性的事实和理论材料作为论据。法律文书的论据还必须具有针对性,引用事实和理论材料的目的是为论证中心论点或从属论点服务的,切不可牵强附会、无的放矢,以至于架空说理,更不能强词夺理。
3.论证
论证,就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方法和过程。论证使论点与论据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论证必须符合正确的推理形式和过程,一般是先提出论点,然后运用论据进行分析和印证。论证的方式分为立论和驳论。在法律文书中,论证就是依据所认定的事实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依此推导出相关结论的过程或者依靠论据采用各种方法印证自己的看法或主张。在法律活动中,这一过程的术语性表达为法律论证或法律推理。它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适用领域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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