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反应了人们对法律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说明的最本质的特征。法律文书说明的这四个要求并非各自独立,而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
三、法律文书说明的基本要求
1.准确
无论从属于何种法系,也无论遵循哪一种法律理念,立法者及诉讼主体、社会成员所希望达到并努力追求的理想状态始终是以真实为指针的。若想满足客观真实的要求则在解说之时必须做到准确。这反应了人们对法律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说明的最本质的特征。无论是对相关的人、事或者理,都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以近乎科学的态度如实反映说明对象的真实状态或性质。
2.具体
法律文书中的说明不追求高屋建瓴地以宏观抽象的视野纵谈大局,而应当结合各种法律关系中千差万别的各个说明对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解说其与法律活动相关的特别之处。这样才符合法律文书说明的具体性的要求。
3.完备(www.xing528.com)
完整是指解说性的文字所包含的内容必须全面,对应予涉及的相关事项不能遗漏。就要素化的说明文字而言,必须交待的每一事项都应当按照要求详细列明;其他说明性文字也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完整地表现其内容。
4.明确
明确要求解说性的文字含义清楚、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尽管解说的内容有时不可避免地略显专业化,但通过解说之后,需要说明的问题或事项必须能让普通阅读者明白理解、不生歧义。
明确应以准确、具体、完整为基础。如果对人身事项或事物情况的说明与客观实际情况相悖,未能如实反映说明对象,制作时自难免思虑不周、有所遗漏,准确与完备的要求必然无法满足,理所当然地无法带给人确定无疑的结论,自然也就谈不上明确;可是,仅仅符合了准确的要求,但解说的文字空洞抽象,过于概念化、程式化,既不具体也没有针对性,也是与清楚明白反其道而行之的。法律文书说明的这四个要求并非各自独立,而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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