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文书说明的对象
法律文书中的说明,是指为了促使阅读者对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事物或抽象事理形成清晰的认识而对之进行详细的解说。法律文书说明的对象按照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法律关系主体,即对参与诉讼或非诉法律活动的主体的身份情况、身体状态、组织机构及相互关系等进行解说;一类是具体的事物及抽象的事理,前者在于解说事物的性质、特征、功能和状态,后者则着眼于对事物的本质、事物内部或事物相互之间的关联予以解说。
(一)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说明
1.对身份情况的说明
我们已经知道,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处理和解决法律争议或确认法律关系,首先必须确定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活动中,核实主体的身份事项以免发生对象错误常常成为必不可少的程序。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诸如起诉状、答辩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公证书等都需要交待清楚当事人或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其所采用的表达方式就是说明。
2.对人身关系的说明
在参与涉及继承关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法律活动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所特有的人身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现状如何,有些也是法律文书需要澄清的事项,此时就应采用说明的方式进行解说。这种说明在各种关涉人身关系的公证书中最为常见。
(二)对事物及事理的说明(www.xing528.com)
1.对证据情况的说明
法律活动中的法律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进行证明。若以事实为基础提出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必须提供证据;相对方结合事实及事理对之予以反驳或回击,往往也要举证。罗列证据就是对证据情况的解说。
2.对法律关系内容的说明
各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诸如各式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及如何确定是非责任密切相关,必要时也应当作出说明。
3.对有关专业知识的说明
法律活动中有不少举措或事项涉及各种专业性的知识,比如鉴定结论、伤情结果、产品质量、物质形态等,若不进行一番解说,不具备该项专业知识的人员恐怕难以形成正确的认知并作出判断。这种对专业知识的解说也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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