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罪名的构成差异与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罪名的构成差异与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同,其犯罪构成要件必然存在差异,案件事实亦有所区别。(二)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围绕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因而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中叙述的案件事实主要涉及以下几项。这些事项也就成为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中应着力予以叙述的重要内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罪名的构成差异与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

三、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

法律活动中相关事件发生、发展及结束的经过,到底哪些应归属于需要在法律文书中进行叙述的案件事实呢?我们知道案件事实是发生于过去的事实,是历史的事实,必须借助于证据才能证明其确实曾经存在过。在证据法学中,证明对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证明对象,也称证明的客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裁判结果有着紧密联系的案件事实。证明对象的范围相对明晰地为我们勾勒出了法律文书中应予叙述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一)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为了赢得诉讼而必须由公诉人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了有效地进行辩护而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主要有:

1.被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

依据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犯罪行为皆应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同,其犯罪构成要件必然存在差异,案件事实亦有所区别。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四项。刑事案件中的证明对象应着重围绕这四个方面加以确定,刑事法律文书中叙述案件事实也以这四个方面的内容为核心来进行。

2.被指控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不但要确定罪名并且还需依行为人实施罪行的情节轻重来考量如何量刑。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就在于对被告人应否量刑、应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应如何确定刑期。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影响量刑的情节事实包括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节事实。这些情节如果有证据证明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确实曾经出现,法律文书的叙事就不能忽略它们。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证明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是为了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中具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事项,文书制作主体在叙述时不能遗漏。

此外,还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事实,只要在控辩双方或当事人之间出现争议,主张该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同样需对其进行证明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给以陈述。

(二)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围绕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因而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中叙述的案件事实主要涉及以下几项。

1.案件的主要事实(www.xing528.com)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密不可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暂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诉讼的推进,其目的就在于促使这种不确定的状态逐步明确,并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使之付诸实现。所以,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主要内容就涵盖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民事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及范围如何,其分歧及争议的焦点何在,等等。这些事项也就成为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中应着力予以叙述的重要内容。

2.案件的相关事实

民事案件的相关事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二是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这些事实虽不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问题,但能够保障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样也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因而也属于证明对象,属于应当叙述的事实范围之列。

3.免证的事实

在一般情况下,上述事实都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不过,当出现特殊情形时,这些事实的全部或部分有可能不必运用证据进行证明即能视之为存在,也即可依法免予证明。因此又称之为无需证明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免证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的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等。案件事实无需证明不等于无需陈述。对免证事实的叙述,使得法律文书叙述的案件事实的范围与证明对象的范围略有差异。也就是说,我们借助证明对象来说明诉讼中案件事实的具体内容,并不表示这两者的范围完全重合,少许差异的出现在所难免。这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范畴

(三)行政诉讼中的案件事实

行政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围绕这个中心来确定。行政诉讼法律文书中所要叙述的案件事实也借此得以确定。

1.被告应证明的案件事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所依据的事实应由被告予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确认或恢复权利,也可以限制、剥夺其权利,还能够设定或减免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为具体行政行为时,首先要有事实依据。不但如此,被告还应该进一步证明自己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在行政答辩状和判决书中,这些事实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叙述的对象。

2.原告应证明的案件事实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在诉讼中应依法证明下列对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除此之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中,原告还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害的事实。所以,在行政起诉状及裁判文书中,这些也是需要阐述清楚的案件事实。

非诉法律活动的法律文书亦可参照上述方式来确定叙述的对象及其基本内容,并在必要时结合自身特点适当地进行变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