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事实的含义和分类
1.法律事实的含义
在文章的表达方式中,叙述多用来记叙主体的行为或者某一特定事件发生、发展的经过。而法律文书与其他文体不同之处在于,其叙述的对象是与争议有关的、受法律规范规制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
在罗马法中,“因其存在而使主体获得或不再拥有主体权利的那些限制或条件叫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在人们之间创立的关系是法律关系”。或者说“法律事实是法律使某一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赖以发生的条件,换言之,是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1]由此可见,法律事实乃因法律而生。经过生效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普通的生活事实摇身一变成为规范性的法律事实。
在此基础上,并结合实践中的各种法律争议的具体情形和法律文书制作的实际需要,我们认为,所谓法律事实,是指引起各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和构成各种法律关系本身的事实的总称。随着人们之间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和深入,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展,法律规范和调整的事实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日渐增多地成为了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构成要素中既包括物的要素也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是指法律事实中外在于人的物(包括自然物和人造物)及其运动的过程;人的要素又分为人的行为和人的心理两个方面。行为是指主体在事实中曾进行的身体运动;心理是指主体在运动前后及运动过程中的内心活动,包括目的、动机和意识状态等。
2.法律事实的分类
从因果关系出发,可将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事实。这一类法律事实又依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分为法律事件,即由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行为,即由一定主体有意识实施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实际行为。二是由原因事实引发的法律关系本身。
(二)法律文书叙述的特点(www.xing528.com)
1.叙事为主,平实简洁
叙述的对象主要为人和事,只不过有的着意于叙述事件的整个过程,有的则在于通过事件表现其中的行为主体。法律文书以叙事为主,着力叙人极为少见。尽管无论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必有人的参与,法律关系主体要素不可或缺,然而法律文书的叙述重在展现事件经过及结果。叙述者的首要任务在于把所涉事件的具体情况真实地反映出来,将各种关系交待清楚。叙事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身份情况,多采用说明的表达方式加以介绍。如果法律文书着重于叙人,将会与其制作目的和语体风格产生冲突。这是因为着力写人的文章多为表达某种深切难忘的情感,其中即使描述一些故事和事件也是为了凸现所叙人物的性格特征或人格魅力,是为突出人物而服务的。这是文学作品中刻画人物的常用之法,而不是法律文书的叙述重点。此外,法律文书的叙述既不追求精细刻画、铺陈敷衍,也排斥冗长拖沓、繁琐啰嗦。其平实简洁具体表现为制作法律文书重在以较少的言词表达出较大的信息量。因此文书叙事必须选用最能反映事物本质的词语。在法律文书中并不杜绝使用形容词、副词,如新、旧、方、圆、大、小、软、硬、轻、重、强、弱等。但是那些描述性强、文学色彩浓厚的词语,如贼眉鼠眼、悄无声息、暴跳如雷等,则不宜使用。当然,言辞质朴并不等于遣词造句草率随意,它仍要求制作者认真推敲,选择运用凝练严肃的书面语,从而有效地反映法律文书所应具有的真实性,体现出其权威性或说服力。
2.准确完整,直陈其事
任何文章的叙述都要求准确,但不同的文体,其准确的内涵并不相同。文学作品所要求的准确乃在于叙事状物活灵活现、表情达意细致入微,令人身临其境。而法律文书的叙事则在于确切清晰,既能够将整个事件经过全面展现出来,又做到明白易懂。为了满足这一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者多选用含义确定、程度分明的名词、动词和数量词来进行叙述,形容词、副词多半起辅助作用,感叹词则较少使用。
法律事实固然并不能也无法等同于客观事实,但毫无疑问,实事求是乃是法律文书叙事所必须秉持的态度。叙述法律事实既不能夸大也不应缩小。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就在于其可证性。但具备可证性也并不一定就是符合要求的叙事,如果叙述要素、法律事实的基本内容残缺不全同样也会被否定。叙述法律事实不但要求清楚阐明各个叙述要素,而且应当开门见山地直接切入正题。法律文书不讲求将含蓄深邃的思想内容通过一个个幽深曲折、生动细腻的故事表达出来,更不追求运用比拟的手法间接地表情达意。正如国外有学者所言,法律文书的主要阅读者——法官和律师——都是十分繁忙的人,他们希望能够迅速而直接地把握文书内容,而不愿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琢磨文字背后的涵义,也不愿如同赏析作品般地将文书多读几遍。[2]因而法律文书的叙事必须直陈其事,烘托环境、营造气氛皆无甚必要,否则将会喧宾夺主以至于淹没主题。法律文书在陈述法律事实时,也不得含蓄隐晦,而必须做到能让普通阅读者在无需借助背景材料的情况下明了文书所涉之法律关系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此种法律关系如何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要求能使不同的阅读者从叙述中得出近乎一样的对事件的认识,所以法律文书中的叙事以直截了当为上。
3.概述为上,因果明确
概括叙述和具体叙述在叙事时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在不同文体中这两者的运用比例大不相同。法律文书所叙述之事实蕴含了法律的适用,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中心的叙事。故法律文书表现法律事实不应纠缠于细枝末节,只需要按照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将相关情节叙述清楚,使人知之信之就足够了,所以在叙述中多采用概述。不过对于直接影响最后处理结果的情节,也即是有关定性定量的情节则通常应该在强有力的证据的支持下具体详细地叙写。这里所谓详细的叙述也不是细致地描述和精细地刻画,尤其不会细腻地描摹人物内心起伏不定的情感变化。尽管法律事实也要求表明行为者的动机和目的,但它是通过其表现于外的能为他人所感知的语言和行为来体现的。因为法律规范要求法律文书中的事实以客观真实为上,也即是前文已提及的具有可证性,能够凭借证据进行证明。在这一点上法律文书与其他文体明显不同。文学作品中,作者深入主体内心,精工细描的、独特的个人体验无助于冷静客观地反映事物、主体之间受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现实形成的社会关系。而且作家这种经由自身的体认所栩栩如生地展现的思想和感情,对法律文书的制作者来说并非都能够实际拥有。后者所陈述的是过去的、且往往是他人所经历的事件,制作者其实大多未亲自接触所叙述的法律事实,即便如当事人这样的亲历者也会因为观察、感知、记忆能力的局限,难以全面回顾事件发生时的原貌,在这种情况下去营造感同身受的境界反而会由于不切实际让人觉得虚假。当然法律文书并非完全摒弃情感因素,它的力量和感人之处就在于始终贯彻其中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
不过,尽管强调概述,但法律文书的叙事必须将因果关系交待得清楚明白。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和实际的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对于明确争议的性质和行为人责任的有无及大小有着重要意义。比如在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违章驾驶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决定着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大小。在损害赔偿的民事纠纷中,行为人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也影响着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而这其间的因果关系应通过事实叙述直接地表现出来。与此同时,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对同一争议的认识很可能不相一致,有时甚至会出现原则性的分歧。对于这些分歧或争执焦点,文书制作者在进行叙述时不能回避,而应结合自己的认识明确表明态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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