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
1.法律文书中的消极修辞
消极修辞主要关涉遣词造句和篇章结构的基本原则,要求用词准确、语义明晰、文理通顺、结构合理、繁简适当,使所要表达的内容清楚明了。消极修辞与前文所论及的词汇、语法等有着较为密切的关联。消极修辞重在选词炼句,慎用修辞格,其所采用的各种手段和技巧为修辞律,也称辞律。
法律文书中消极修辞的辞律主要有:(1)明确,包括内容的明确和表达方式的明确,也即语言简洁明晰、条理分明,不随意省略;(2)通顺,也就是行文紧紧围绕制作意图,线索清楚、顺序合理且前后衔接照应;(3)得体,即表达的内容与语言的运用和谐一致,词句平易、适当。
2.法律文书中的积极修辞
积极修辞,又称为文学修辞,其重点和核心在于修辞格的运用,要求调动一切修辞手段,形象地表现内容、营造意境,意在使其表达生动感人、引发共鸣。积极修辞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动人。
法律文书具有庄重严肃的风格特征,所以积极修辞,特别是极富艺术感染力的比拟、夸张、婉曲、反语、析字、闪避等含蓄委婉、曲折表意的辞格,是绝对排斥的。但法律文书中并非杜绝一切修辞格,有些艺术意味不是那么浓厚的修辞格,特别是章句上的辞格,如比喻、排比、对偶、层递、引用,以及借代、借用等仍不时闪现。如:
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一个贫富越来越悬殊的社会、一个不推崇宽容的社会、一个浮躁的潜规则横行的社会,不在少数的寒门子弟对待社会的态度多多少少有些认识偏差,甚至带有某种怨恨与愤懑。但这些不是他们的错,为什么不追问,他们性格形成偏错的源头在哪里?出生在贫穷家庭难道是他们自己的罪过?
这份辩护词为了论证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外界因素时,运用了排比的手法,以一连串的对社会现实的揭露旨在表明致使其犯罪的社会根源,既令人印象深刻,又引发人们的深思。又如: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本案中起诉书认定的减免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减免城市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等均罗列了十分具体的数字。这种损失的认定显然是案件中“专门性的问题”。然而,本案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并没有对上述损失进行任何形式的司法鉴定。起诉书引用的数字应该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王××侦查之前,国土资源部和安徽省政府联合调查组有关“审查处理意见”、“审查意见”、“审查报告”等政府的非正式文件。显然这些“意见”的数字是根据“具有A级资质的合肥金土地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得出。但这种程序不是刑事司法鉴定程序,这种审查更不是刑事侦查措施。
在上面这段文字中,辩护人以引用的方式强调了“专门性的问题”和“意见”,通过这两者之间的对比,指明侦查、检察机关所举出的证据材料中存在的缺陷,进而否定了其合法性。修辞手段的运用在这里明显起到了增强说服力的作用。
(二)模糊修辞
1.模糊语言的概念
法律文书的语言追求清楚明晰,要求界定分明、区别显著。然而,依现代语言学理论,有些语言符号并不存在明确可指的语词对象。不但客观事物自身存在着模糊性,而且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也有着不确定性,于是就产生了模糊语言。所谓模糊语言,就是为了界定生活中那些不易准确表达或不宜准确表达的事物,适当减少内涵、扩大外延,以表示不精确的相对概念的词语。实际上,模糊语言并非表达的含糊与模棱两可,在一定的语境中,借助上下文的帮助,模糊语言其实都有确指的含义。模糊语言是对表达对象的一种客观表述。
2.模糊语言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
模糊修辞在法律文书中主要体现在模糊语言的运用上。法律文书运用模糊修辞,不是为了追求语言表现的朦胧含蓄,使得文书更有意蕴和趣味。而是试图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修饰,过滤掉琐碎无用的细节,避免粗俗鄙陋的言词,以使表达显得严肃庄重。有时借助于模糊语言还能达到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目的。其实,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模糊语言有时比精确语言含义更为准确,更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模糊语言在法律文书中运用得比较多的方面主要有:
(1)表示时空。如果时间界限或空间范围难以查清或无法确定时,可以运用模糊语言来进行表述。时间方面,如:“11月18日凌晨”、“3月23日17时30分左右”、“谈话进行了大约20多分钟”、“2007年底”、“2008年4月初”、“2002年12月至2005年8月间”等;空间方面,如:“在本市大兴区亦庄鹿圈三队附近”、“在×××路公共汽车总站南侧”、“××路农贸市场门口西侧便道”等。
(2)表示数量。当事物的数量无从计算或无法度量时,可以运用模糊语言来进行表述。如:“数次”、“1400多万元”、“以每克5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30多万亩土地”、“××公司借款约定的利率大都是银行贷款利率的1倍多,不超过2倍”等。
(3)表示程度。程度多用形容词、副词表示,绝大部分情况下是无法量化的,只能运用模糊语言。如:“后果严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着起诉书认定的重大损失”、“对这种执法的平衡和法律的严肃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等。
(4)表示评价。对事物、行为、态度等进行评价时,往往也是难以寻找到合适的精确词语予以表达的,需要采用模糊词语。如:“改变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不存在逼供、诱供的环境,对被告人相对有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量刑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石××酌情从轻处罚”等。
必须注意的是,运用模糊语言,理应服从于一定的原则:一是需要有相对确定的范围或者存在比较性、层级性的限定,比如上文中“酌情从轻处罚”的处理结论是能够通过与“依法处罚”和“依法从轻处罚”的相互对比来加以把握的;二是不能影响最终的处理结果或者印证相关的观点,否则就应当采用精确的语言来表述相关内容。
思考题
1.法律文书语调的特点是什么?
2.法律文书语汇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www.xing528.com)
3.在各类法律文书中对法律术语运用的要求有何区别?
4.简述法律文书语法的特点。
5.法律文书语体的特点是什么?
6.试论法律文书语体的分类。
7.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运用消极修辞?
8.试述积极修辞在法律文书中的表现。
9.试论模糊修辞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
2.杜金榜.法律语言学.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3.吴江水.完美的合同.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4.孙汝建.汉语语调的语气和口气功能.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
5.吴礼权.基于计算分析的法律语体修辞特征研究.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6).
6.朱前鸿.汉语背景下法律基本语词的模糊性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5).
7.赵静.语体的融合与转换——以古代判词为基本依据.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8.谢宏滨.论法律语言的意义和作用——自社会语言学跨领域的视角观察.太平洋学报,2006(10).
9.唐师瑶,王升远.中日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语言比较研究.修辞学习,2006(4).
10.余波,鲜正确.模糊语言及其语用功能刍议.重庆社会科学,2006(11).
【注释】
[1]孙汝建:《汉语语调的语气和口气功能》,载《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2]冯胜利:《论汉语书面正式语体的特征与教学》,载《世界汉语教学》2006年第4期。
[3]张建伟:《司法文书与人格尊重》,载《法制日报》2003年1月13日。
[4]《辞海·语词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65页。
[5]吴礼权:《基于计算分析的法律语体修辞特征研究》,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