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文书语法的特点
(一)语句结构完备严谨
1.语义明确,避免歧义
无论何种文体,皆是语言的艺术。不同之处在于,文学作品意在传情,法律文书重在达意。重在达意,所以法律文书特别强调语句涵义的自足、独立,即使脱离语境和上下文,也不会引发歧义。因此,文书中的每一语句皆应遵循语法规范、结构完整,每个句子的主要成分均需完备。语句一旦含义模棱两可或者语带双关,就产生了歧义。歧义的出现通常基于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于语句的内涵少、外延大所致;另一种则在于标点符号的使用错误。此均为法律文书造句应竭力避免的情形。如“原告与两被告先后两次协商达成了解决方案,但事后两被告均未履行义务。”这里到底是“原告与两被告先后分别协商一次”,还是“原告与两被告共同协商两次”,实在令人困惑;又如“打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究竟是“(他人)打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是“辩护律师打伤了被告人”,确实令人费解。在文书制作的过程中以及制作完毕后,制作者应仔细阅读、认真推敲,力求将其中存在歧义,令人难以决断的语句查找出来予以改正。
2.语序正常,逻辑合理
句子成分一般有相对稳定的排列顺序,按照常规语序排列的句子,为常式句;改变正常排列顺序的句子,为变式句,也叫倒装句。常见的倒装句有主谓倒装、状语与中心语倒装等类型。法律文书的语言常常带有多重定语或状语,但从来不出现定语后置或状语后置等现象,这是因为定、状语的后置带有某种表情因素,类似于描绘手段。法律文书要求采用正常语序,并采用一些程式化的句式,其组成成分、词序固定,如起诉书正文的法律依据部分,必须表述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这是不允许制作者随心所欲进行改变的。此外,语句除了规范、完整,只能形成单一的理解、语序正常之外,句子内部、句群之间还必须前后协调、逻辑合理,与文书的主旨相统一。句子内部、句群之间,以及段落之间必须符合同一律、矛盾律的逻辑规律。倘若前后观点未保持一致,自相矛盾,则既不能准确反映客观事物,也不能正确表达思想。到底是“法不能恕,情有可原”,还是“情有可原,法不能恕”,切不可随意论定,必须虑及判定者以及文书前文的主张是意在宽恕还是主张严惩。
(二)句型少变,长句为主
1.以陈述句为基本句型(www.xing528.com)
法律文书的基本句型为陈述句,必要时兼采判断句式。当然,在有节制地表现情感之际,也可以通过反诘句来增强力度。对疑问句和感叹句的使用则较为谨慎。同时,为了理解的方便,文书中多采用主动语态,少用被动语态。标点符号也多用逗号、顿号、分号、冒号和句号,很少出现问号、感叹号和破折号等。如:
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这里所引的辩护词片段,全文皆为陈述句;标点符号中也没有问号、感叹号和破折号。整段文字观点明晰,论证严密且逻辑合理。
2.长句为主,短句为辅
语句有长句短句之分。一般而言,长句结构复杂,句子较长、修辞语多、层次复杂,表意时显得严谨、精确、细致;短句则结构简单,句子较短、用语较少、层次简单,表意多半简洁、明快、有力。在各种法律文书的语体中,接近口头语体风格的文书以短句为主,其他文书则视需要和制作者的表达习惯而定,如:具有命令、禁止意味的祈使句及表意单纯的陈述句,大都表现为短句;而周详地叙述案情或缜密地法律推理论证则往往通过句中套句的长句来展现。总体来看,法律文书的语句以长句为主,短句相对较少。
法律文书中还活跃着不少文言句式。适当采用文言句式,既可以使内容简明有力,也能增添庄重色彩,如:“且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并多次犯罪,仍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极深,应从重处罚。”“依此入公民以罪未免太霸道了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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