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正式规范的词汇
1.选择采用正式用语
一般情况下,正式用语就是指的书面语。现代汉语包括单音节词和多音节词,其中多音节词在数量上占有绝对的优势。通常,语气正式则音长语重,而单音节轻、多音节重。在这两个原则的共同作用下,多音节的形式自然就被用来表达正式庄重的语气了。尽管多音节的词汇不限于书面语,但是书面语的词汇大多是多音节的。[2]多音节词汇表意更为明确,音节的协调和匀称也更符合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要求。因此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宜选用更为正式的多音节词汇。行文时,法律文书的制作者往往需要将单音节词调整为多音节词汇来进行表达:如将“偷”调整为“盗窃”,“买”调整为“购买”,等等。更进一步,在多音节词汇中,法律文书还应选择更加书面化、更加正式的词语,比如,“借钱”与“借款”、“粗心”与“疏忽”相比,后者显然更为规范和庄重。
另一方面,为了体现用语的规范、凝练和文雅,法律文书又选择以单音节的文言词汇代替多音节的现代汉语词汇,如:“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中的“未”、“不足采信”中的“足”等。此一点与采用现代汉语的多音节词汇,看似相反实则相成。
2.准确运用法律术语
制作法律文书时,常常既要把整个事件经过、证据资料的占有、相关的理由和最终的观点与结论符合要求地展现出来,又必须语言朴实、言辞简练,用较少的词句传达出较大的信息量。因此文书制作者应当选取最能反映事物本质的词语。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表现在正确使用法律术语这一方面了。法律术语是立法机关用于表达法律概念的专门术语,含义单一、固定,而且界限分明。此举亦有助于体现法律文书的威严和权威。为此,文书制作者要仔细辨别法律术语的内涵、性质、适用范围,对于词义相近和差别细微的术语,如:“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抵押”与“扣押”、“抢劫”与“抢夺”、“承认”与“认诺”等,应仔细推敲与鉴别,避免出现使用错误。(www.xing528.com)
(二)区分词汇的褒贬色彩
词语本有褒义、贬义和中性之分,这构成了词义的感情色彩。展现对事物肯定、喜爱、赞美、尊敬的感情或态度,多采用含有褒义的词汇;宣泄对事物否定、厌恶、贬斥、鄙视的感情或态度,多采用含有贬义的词汇;不显露爱憎,中正平和的词语,则为中性词。我们在运用语言进行交流时,必须辨别与区分词语的褒贬色彩,从而更准确、更鲜明地传递思想,提高语言的表达效果。尽管大多数的法律文书无需也不宜直接表露情感,以如实反映客观对象为指针,但其鲜明的倾向性仍不时地经由词汇本身的感情色彩透露出来,使人们感受到制作者的立场和态度。如:
本案被害人姜×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黄××驾车寻找并追赶姜×及同伙,姜×一边逃跑一边持水果刀对坐在车内的黄××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黄××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这份判决书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中,姜×虽为被害人,但因实施了抢劫的犯罪行为,故法院在界定其行为时使用了明显含有贬义的词语——“同伙”与“逃离”,既与后文的“不法侵害”相对应,也反映了裁判者对其不法行为的否定态度。
表明制作者的立场为法律文书所必须,故应适当采用褒贬含义不同的词语。不过,应予注意的是,“对人及其存在的尊重,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这一基本精神要求在法律文书中运用具有褒贬色彩的语词时注重文明,以不损及他人人格尊严为限,“即使面对的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亦须尊重其人格”。[3]换言之,即使有时不免心怀否定与憎恶,也不能因之而有损他人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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