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笔录类文书
(一)笔录类文书的概念与特点
1.笔录类文书的概念
笔录类文书是公安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律师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文字形式如实记录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的实录体的法律文书。对于诉讼案件而言,笔录是案卷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定诉讼证据之一。在各种非诉活动中,笔录同样起着证明作用。就外在表现形式来讲,笔录类文书是制作者运用规范的语言文字记录相关事项于特定的笔录纸上,而不能采用图形、符号等方式进行记载,也无须利用录音、录像等现代化手段。
2.笔录类文书的特点
(1)内容的纪实性
这是笔录类文书最基本的特征。作为实录体的法律文书,笔录必须如实记录法律活动中出现的对话或行为经过。尽管在记录时出于技术原因不得不有所概括和总结,但是真实反映记录者耳闻目睹的有关情况始终是笔录制作的根本要求。在记录过程中制作者无需重构所直面的记录对象,即使明知记录对象陈述或行为中存在虚假或错误,笔录者也只能如实呈现。比如,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故意歪曲案件事实;行政执法者在进行现场调查时未出示工作证件等情况,笔录者都应当真实地记录下来。前者表现了犯罪嫌疑人供述时的态度;后者说明了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这些内容同样具有记录的价值。
(2)材料的原始性
无论笔录类文书的表现形式和制作主体有多么不同,可是各种笔录的材料,或由当事人、证人、知情人直接提供,或留存在相关场所由办案人员亲自提取、固定,对于文书制作者而言,均源于其亲自的接触。就此,笔录材料的摄取途径与其他法律文书相比,就显得更为原始。笔录内容自然也就成了法律工作者获得的第一手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3)制作的及时性
这是从制作时间上对笔录的限定。笔录必须在记录客体呈现的当场制作,而不像判决书或诉状那样是在事发后的一定时间段内,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再字斟句酌地制作出来的。只有及时制作才能保证记录内容的准确,才能有效防止因记忆或者其他因素的干扰而对笔录的客观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而且只有及时制作,才能够促使被记录的主体当场在笔录上进行签字,从而确保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将受到质疑。
(4)适用的广泛性(www.xing528.com)
笔录类文书适用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笔录文书的制作主体十分广泛,既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时还包括公证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律师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其次,笔录的记录对象亦十分广泛。在诉讼活动和非诉法律活动中的各个阶段都会出现需要以文字形式留存下来的信息,都缺少不了笔录类文书。
(二)笔录类文书的分类
笔录类文书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种类繁多。人们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分类如下:
1.按记录对象的法律性质划分
笔录类文书可分为:诉讼笔录,即诉讼活动中制作的笔录;非诉讼笔录,即非诉的法律活动中制作的笔录。
2.按制作主体划分
笔录类可分为: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类笔录、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类笔录、人民法院的审判类笔录、公证机关的公证类笔录、仲裁机关的仲裁类笔录、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类笔录、行政机关的行政类笔录、律师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笔录等。
3.按记录的客体划分
笔录类文书可分为:记录问答经过的对话体笔录(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调解笔录);记录事件或行为经过的记事体笔录(如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执行笔录、搜查笔录)。
4.按记录内容的来源划分
笔录类文书可分为:原始笔录,即记录人员在问答或事件发生的现场所做的记录;整理笔录,即记录人员在事后根据现场所做记录加以整理而形成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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