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文书形式结构的概念
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是指法律文书外在的组织形式。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因文书的具体种类而异,不过最常见的法律文书形式结构通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二)法律文书形式结构的组成部分
1.首部
首部是法律文书的开篇部分,一般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或事由,案件来源和处理经过等事项。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的首部就包含如下内容:
(1)标题,包括文书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已印制好);(2)文书编号,顺次写明提出起诉意见的公安机关的简称、案件性质代字、诉讼程序代字、制作年度、案件顺序号;(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因本案而被采取的强制措施;(4)案件办理情况,包括写明案件由来和案件来源。
2.正文(www.xing528.com)
正文是法律文书的核心部分,每一份文书都不可或缺。正文全面体现了文书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
比如,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正文包含如下内容:
(1)被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相关证据;(2)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3)法院调取和认定的证据;(4)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5)判决理由部分;(6)判决结果。
3.尾部
尾部是法律文书的结束部分,大多需要交待权利义务告知事项、制作机关或制作者的签署、日期、用印、附项等内容。不同的文书,尾部的事项略有不同,但是制作者或制作机关的签署、文书签发日期、用印则是通用的必备事项。法律文书尾部的程式化特征特别显著,制作者不能任意取舍、变更。
起诉书的尾部包括如下内容:
(1)受文机关及文书的签署,起诉书由具体承办案件的公诉人署名,应写明其法律职务和姓名;注明文书签发的日期并加盖检察机关印章。(2)附项,写明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有关涉案款物的情况;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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