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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结构的演变及成因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陆法系的人们普遍认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的使命就是依据成文法对具体案件作出适当的判决。法律文书结构模式的创造和形成皆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基础。除此之外,一个国家社会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变革和调整,法律思想的更新也会引发法律文书结构的变动。直至清末法制改革,随着与世界各国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国引进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文书的结构模式,才使得法律文书的外在形式更为类型化、格式化。

法律文书结构的演变及成因

三、法律文书结构的成因

法律文书结构的形成是法律文化不断发展与推进的结果,也是多种因素相互影响与制约的结果。这其中涉及的方面众多,在此,我们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截取若干重要因素对其成因进行一番简要分析。

(一)法律文书结构形成的历史条件

从不同法系出发,通过对两大法系历史发展的匆匆回顾来解说法律文书结构形成的历史条件中那些无法忽略的因素或许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式。

1.法制传统的影响

在被征服之前的盎格鲁撒克森时代,英格兰的法律制度已经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当时出现了贤人会议、郡法庭、百户区法庭、村镇法庭和封建法庭。但是各种法庭之间无明确的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上诉制度。所有这些法庭都是集会法庭,判决由出庭者集体作出。在这些法庭上存在着一套固定的诉讼程序,即宣誓、验证和判决三个步骤。盎格鲁撒克森法制的一些机构和原则历经千年的时代变迁一直保持至今。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中央集权既要设法缓和民族矛盾,又要寻求整个王国法律的统一,最终,诺曼人选择了通过派出官员巡回审判,并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寻求法律的统一之道。经过数个世纪的累积,终于成就了通行于整个英格兰的普通法以及与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出的大陆法系并峙而立的普通法法系。[1]在普通法系,判例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其法律由法院采取一种从案件到案件的推理,依归纳方法逐步发展而来。法官们从一个又一个的案件中获得原则,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在裁决相关案件时,通过判例约束后来的法官。[2]普通法的这种特色和风格必然深刻地影响着英美法系法律文书结构模式的形成。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范围内,“今日的欧洲或拉丁美洲的民法典明显地反映着罗马法及其在中世纪复兴的影响。罗马私法集中体现了自古以来延续不断的研究成果,它构成了大陆法系的主要基础”。[3]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主要法律渊源是制定法,法典繁多。如此一来,法官自由解释法律的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他们的使命主要在于不折不扣地适用法律。因为,“立法权和司法权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连贯和清晰”,“法官的作用仅限于根据条文的内容,选择可适用的法典规定,并阐明其确切的含义”。[4]拥有如此的法律思想和立法传统,自然而然地促使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文书的结构模式不同于英美法系。

2.法律制度的影响

法律制度与法律文书结构模式的关系无疑最为紧密。我们选取法律文书中最受社会关注的裁判文书作为范例来分析法律制度对法律文书结构的影响。(www.xing528.com)

英美法系的法官是法律制度中的精英。在英国,法官从至少有15年实践经验的最成功的大律师中挑选而出,他们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美国并未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必须具有J.D.学位,同时还必须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在英美法系,法官是独立的个体,有不同的个性和声望。“当判决将来被作为判例引用时,在注明本案当事人的同时也注明作出该判决的法官个人。”[5]在这种氛围中,法官被当成社会的精英,故而其社会地位及威望极高,而且法官的待遇也较为丰厚。具有精深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人生经验,受到全社会的推崇和尊敬,并且制作精良且充满理性和正义的判决将会流芳千古,如此一来,支撑法官们自由地撰写风格与结构各异的裁判文书的力量就变得无比强大。

在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属于文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一名法律大学的毕业生如果愿意从事司法工作,毕业后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被任命为初级法官。“高级法院的法官受到也应该受到社会的尊敬,然而,这种尊敬与在其他文官系统中的高级官员所获得的尊敬并无二致。”[6]所以大陆法系的法官享受文官式待遇,就社会地位和威望而言,远远不及英美法系的法官。大陆法系的人们普遍认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的使命就是依据成文法对具体案件作出适当的判决。法院总是被看做一个整体。尽管受具体案件情况和文书制作者个人不同性格及素养的影响与制约,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们制作的判决书不可能完全相同,然而无可辩驳的是,通行的文书结构经常得到了有效的遵循。相比起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裁判文书在结构方面更易趋同而不是标新立异。

(二)法律文书结构形成的现实条件

法律文书结构模式的形成在受到历史条件约束的同时,对之影响更为直接的或许正是众多的现实性因素。这些现实性因素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方面主要体现在:

1.现行立法及法制思想的规制

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具体表现,法律规定是法律文书形式构成的核心要素。法律文书结构模式的创造和形成皆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基础。各种法律文书的组成部分,诸如事实、理由、结论或意见等均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这一条文具体明确了我国民事判决书必须包含的内容和制作的规范性要求。理所当然地,民事判决书的结构须依此而定。除此之外,一个国家社会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变革和调整,法律思想的更新也会引发法律文书结构的变动。

2.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碰撞融合

法律文书的结构在深受上述几个方面的影响之外,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也对法律文书结构的变化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我国历史上,自先秦时起一直到清末这一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法律文书的结构模式几乎没有发生较大的改变:在结构上借用于一般的叙事议论文体,而且刑事法律文书、民事法律文书的体式缺乏根本的区别。直至清末法制改革,随着与世界各国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国引进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文书的结构模式,才使得法律文书的外在形式更为类型化、格式化。[7]而后,我国又学习借鉴了苏联、东欧各国法律文书的结构。自新的历史时期以来,随着对两大法系法律文化了解的深入,对各国法律文书结构研讨的全面展开,我们将会更加清醒地认识和反思我国现行法律文书结构的利弊得失,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更为适宜的结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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