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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法律文书格式统一标准及分类概述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检察法律文书格式为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其中包括刑事法律文书7类139种,民事、行政法律文书15种,此外还有通用法律文书5种。

中国当代法律文书格式统一标准及分类概述

二、中国当代法律文书的发展概况

(一)开创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在基本沿用民国时期和革命根据地格式的基础上借鉴当时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文书格式制定了一套《诉讼用纸格式》。同时废除了文言,改直排为横排。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对诉讼文书格式予以规范。公证制度建立后,1956年司法部总结各地经验,首次制定了全国通行的《公证文书格式》,包括公证书格式和公证等级簿共计13种格式。当时对法律文书的文风也十分重视,6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关于改进审判文书的文风问题》,要求裁判文书叙述事实简明清晰,特别要把关键问题交代清楚;判断事实观点正确、态度鲜明、理由充分、引用法律与政策恰当;使用语言文字确切精练,通俗易懂,标点符号也应运用正确,使识字的人一看就懂,使不识字的人一听就懂。令人叹息的是,此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律文书制作流于抽象化、概念化,用形式逻辑推理的方法无限上纲,文书制作质量处于下滑阶段。

(二)重建阶段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法律文书的规范化重被提上议事日程。1980年,司法部重新修改制定了《诉讼文书样式》8类64种。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也相继制定或重新拟订了本系统最急需的法律文书格式。

1.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重建

1982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经济庭制定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70种。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6月20日印发了于1993年1月1日起试行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共计14类314种。

2.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重建

对于检察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非常重视,并于1983年3月制定了《刑事检察文书格式(样本)》。接着,在1986年12月发布了《控告申诉检察文书格式(样本)》。1987年,《刑事技术文书样表》和《监所检察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同时出台。199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制作刑事检察文书的规定》25条,并重新修订了《刑事检察文书格式(样本)》。1992年3月,《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共计75种文书格式发布并于1993年施行。这些检察法律文书格式为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3.其他法律文书的重建

1989年,公安部在原格式基础上制定了《预审文书格式》48种。80年代公证制度恢复重建后,司法部于1981年颁发了《公证书试行格式》共计24式,之后又制定了提存、招投标票据拒绝证书、强制执行等公证书格式。1992年下半年,司法部对公证书格式进行了大规模修订,拟就了囊括公证书、现场公证词、通知书、代书等在内的公证书格式共计59式106种。

(三)改革阶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之后,为配合这部法律的实施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公安部于1996年制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109种;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及时对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制定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1997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并于同时制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诉讼文书样式8种。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讨论并通过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64种。

自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司法实践改革发展的需要,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也陆续印发了许多新的样式。例如,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为国家赔偿案件确定了包括赔偿申请书、赔偿决定书、司法建议书以及通知书和笔录等在内的22种文书样式。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3年1月印发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共计有文书样式31种。2003年3月,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又发布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共计9类87种。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司法解释的实施,《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问世,其中包括新的文书样式16种。为了与司法实践前行的步伐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向全国发布了《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和《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2008年4月1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生效,这一规定对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统一文书中案由的表述,其意义不言而喻。

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21]在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2年1月1日,人民检察院开始施行新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共计有159种法律文书和3个附件。其中包括刑事法律文书7类139种,民事、行政法律文书15种,此外还有通用法律文书5种。而公安机关早在2000年就开始着手对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的修订,历经两年多于2002年12月发布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并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启用,其中共有文书92种。

2000年后,为推进公证证明方式的改革,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从公证书格式的规范、改革入手,陆续推出了现场监督、保全证据、合同(协议)、强制执行与继承等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行范本,极大地促进了公证文书的规范化,有利地推动了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为规范相关公证文书的制作程序及内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除了上述所及直接针对文书发展与改革的需要而由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发布的样式之外,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众多司法解释的出台,实际上也对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激励着法律文书制作的日趋完善。

思考题

1.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与特点。

2.试述我国先秦时期法律文书的发展概况。

3.我国古代判词有哪些种类和特点?

4.唐宋时期法律文书得以繁盛的原因何在?

5.试分析我国古代的诉讼理念与诉状制作之间的关系。

6.我们今天应如何看待法律文书的传统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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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治平.法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丁海斌.《周礼》中记载的法律文书与档案.辽宁大学学报,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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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苗怀明.论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与古代判词的文体融合及其美学品格.齐鲁学刊,2001(1).

6.徐世虹.汉代民事诉讼程序考述.政法论坛,2001(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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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德英.宋代法律在民间的传播.济南大学学报,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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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邓建鹏.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浙江社会科学,2005(4).

12.刘愫贞.清代判词语言的法文化视角.学术交流,2005(11).

13.谢晖.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知识智慧——法律解释的知识形态.法律科学,2005(6).

14.董芬芬.盟书——春秋时代特殊的法律文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1).

【注释】

[1]《周礼·秋官·大司寇》。

[2]《周礼·秋官·小司寇》。

[3]《周礼·秋官·司盟》。

[4]董芬芬:《盟书——春秋时代特殊的法律文书》,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5]丁海斌:《〈周礼〉中记载的法律文书与档案》,载《辽宁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6]参见《文物》,1976年第5期。

[7]《国语·晋语三》。

[8]李永平:《河西汉简中“捕亡”简反映的几个问题》.http://www.jianbo.org.

[9]参见汪世荣著:《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10]徐世虹:《汉代民事诉讼程序考述》,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

[11]吴承学:《唐代判文文体及源流研究》,载《文学遗产》1999年第6期。

[12]张德英:《宋代法律在民间的传播》,载《济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13]尤陈俊:《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以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为中心的考察》,载《法学》2007年第3期。

[14]汪世荣著:《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5页。

[15]参见汪世荣著:《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38页。

[16]尤陈俊:《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以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为中心的考察》,载《法学》2007年第3期。

[17]邓建鹏:《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18]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页。

[19]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0页。

[20]参见韦锋主编:《法律文书写作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2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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