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近代的法律文书
有清一代,自中后期始,封建专制社会最终走向没落;又兼之西方列强伴随着坚船利炮的轰鸣不断入侵,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迫于无奈,晚清法制改革被动地施行。自1901年起,在此后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清王朝任命修律大臣、聘请国外法学专家在借鉴西方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大规模修律改制,先后制定、颁布了几十部法律和单行法规。此次改革虽因清王朝的覆灭而最终夭折,但其在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近代化特征依然带给后世以有益的启迪。法制改革促进了司法的革新,司法独立、审判公开、民刑分审、律师辩护、回避等制度初步确立。传统的司法专断开始向现代的司法公正迈进;司法活动的职业化之旅也终于破冰启航。
关于法律文书的制作和研究彼时一直为人们所关注,传世之作甚多。《现行律令、判牍成案汇览》一书中共汇集了判牍525篇,被时人评价为“法理精醇、文笔雅结”。宣统年间,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修律大臣编纂了《考试法官必要》,其中对刑、民判决书的格式作了统一规定。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大体包括:(一)罪犯之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所;(二)犯罪之事实;(三)证明犯罪之理由;(四)援引法律某条;(五)援引法律之理由。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主要有:(一)诉讼人之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所;(二)呈诉事实;(三)证明事实之缘由;(四)判决主文。讼费书于判决主文的末尾。这些格式已相当接近于当代判决书的制作模式了。
1911年辛亥革命前,清王朝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其中对书状及笔录文书的制作作出了规定。《民事诉讼律草案》明确作出解释,所谓诉讼笔录是指明示各诉讼事件始末的书状,有诉状、声请书、准备书状、笔录或附具书状、审判原本及送达证书等。该草案要求书状包括当事人姓名、身份、职业及住址;诉讼物;一定之声明的事实要领;对于相对人事实上主张之陈述和证据方法或声叙方法之陈述;附属文件及其件数;年月日;审判衙门;当事人签字诸项内容。草案还对当事人为法人以及有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给予了规定,要求写明法人的名称及住址;代理人须写出姓名、身份、职业及住址。[19](www.xing528.com)
(二)中国现代的法律文书
民国时期,我国的判决书基本沿用了上述格式,与此同时,也增加了有关审判庭之名称、推事姓名及制判年月日等内容。这一时期,出版并保留下来很多的法律文书,如《司法公牍》(魏易著,上海广益书局1913年版)、《司法公文式例解》(胡暇编,商务印书馆1914年版)、《司法案牍菁华》(天虚我生编)、《司法公牍类存》(张树声著,1922年版);《分类译解司法公文程式大全》(张虚白编,大东书局1925年版);《民刑裁判大全》(谢森等著,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年版);《民刑事裁判指误》(张敬修编,广东高等法院合作社1947年版),《民刑事裁判文书格式》(司法行政部,上海法学社1948年版)等。[20]如此丰富的著述为后来我国法律文书制作的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除边区和解放区革命政府之外,其余皆遵循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文书制作也大体沿用民国政府制定的文书格式。在边区和解放区革命政府所辖范围内适用自己的法律。为了适应战争环境和解放区的实际需要,当时的法律文书在种类上有所减少,制作时格外强调通俗易懂,反对文词晦涩。在说理方面,大多充分周详且深入浅出。此种制作原则和要求,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至现在法律文书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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