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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形式规定及其约束力

更新时间:2025-01-06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立法对许多法律文书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包含上述内容的仲裁裁决书才具备了成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条件,从而产生法定的约束力。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211条至214条分别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所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法律文书的特点

(一)制作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是指法律文书从形式到内容皆合乎法律规定而能够产生制作者预期的法律效果。这里所指的法律不仅包括各种实体法、程序法,还包括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具体表现为:

1.外在形式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外在形式的合法性是指法律文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立法对许多法律文书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以民事起诉状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明确指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可见,民事起诉状必须采用书面的诉状形式或者人民法院制作的笔录形式,否则起诉将会由于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受理。

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制作程序的合法性是指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制作过程、制作期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95条还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因此,讯问笔录应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制作,并且讯问时应有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在场。记录完毕之后应将笔录交犯罪嫌疑人当场核对。记载出现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签上自己的姓名之后,笔录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若不然,该份笔录便会因为程序违法而被否定。

3.法律文书内容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内容的合法性是指法律文书必须包含法律规定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包含上述内容的仲裁裁决书才具备了成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条件,从而产生法定的约束力。(www.xing528.com)

(二)形式的程式性

法律文书形式的程式性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结构的固定化;二是形式规格和技术规范的固定化。

为适应所处理和解决的涉法事务的需要,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经验总结,法律文书大都形成了非常固定的结构模式。在本书的第二章中我们将会具体论及法律文书的结构。法律文书的结构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个方面。法律文书形式结构的组成部分一般为首部、正文、尾部;而事实、理由和结论则形成法律文书的内容结构。同一类别的法律文书,其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大体一致,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异。

此外,法律文书形式的程式性还表现为其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规格和技术规范。在形式规格方面,关于法律文书制作主体的名称、文书种类名称、文书的签署和盖印等事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皆已指明,在制作时必须一一遵从这些要求。而在技术规范方面,对于法律文书的用纸、字体、字号,文书中必须言及的数字、人名、地名、符号怎样表达,专业术语如何运用,乃至于内容固定的词组、语句、段落到底包括哪些等,亦应与相关的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的规范性或指导性意见相吻合,而不能依制作者的喜好任意改变。

(三)使用的实效性

作为司法、执法和守法活动的具体表现,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昭示着法律的适用。正因为如此,法律文书就具有了较强的实效性。法律文书使用的实效性具体表现为:首先,法律文书一经公布或由法律关系主体签署,便产生了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其次,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形式上与实质上的确定力,其所关涉的法律关系因之而被确定下来,法律关系主体及至出现争议时的裁决者必须以此为据,并不得随意中断其效力。再次,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得到认可与执行,具有实施的强制力。立法通常会赋予一定的国家机关以相应的职权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现,从而维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这一点体现于法律实践活动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211条至214条分别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所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除了能够成为强制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之外,法律关系主体制作的其他文书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仍然拥有一定的法定约束力,能够对其他主体乃至国家机关产生制约作用,规制其行为。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为例,只要当事人制作的诉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接受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决定立案受理,以启动整个诉讼程序,并行使审判权以作出最终的裁决,而不得将之拒于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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