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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调查结果的定性资料补充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统计结果是“在某个100人的总体中有5%的人是工人”,定性访谈资料描述了“王某这个工人是一个好工人”。(二)对于原因的“补充”在研究实践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作者使用定性访谈的资料来解释某个统计结果的形成原因。

定量调查结果的定性资料补充

二、定量调查的结果,以定性资料来补充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调查报告:在列举出某项统计数字之后,接着列出一段定性调查的访谈资料记录。该作者可能认为这样就可以做个补充,进一步说明这个数字的深入情况或者意义、原因等。还有的社会学调查的研究报告则是使用定性资料或者一个故事来说明整个统计分析的结果。

虽然还很少有人把这种做法明确地定义为是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的一种结合,但是如此结合的论文在国内社会学文献中却经常可以见到。

可是笔者认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资料是不可以这样来使用的。这又可以分为四种情况来讨论。

(一)对于单变量统计结果的“补充”

在一般社会调查里,任何一个统计结果,除非它的绝对数是1,否则就一定是多个人的情况的汇集。可是任何一个定性访谈资料,除非是对于总体情况的总结,否则就仅仅是一个人的情况。因此如果用一个人的情况来补充、说明或者解释多个人的情况,统计口径就无法保持一致,而且很容易引起误导。

例如,统计结果是“在某个100人的总体中有5%的人是工人”,定性访谈资料描述了“王某这个工人是一个好工人”。如果把后者作为前者的细化说明,那么就很容易使人以为那5%的工人都是“好工人”。可是,那5%的工人实际上是5个人,很可能不都是“好工人”。尤其是,如果研究者没有论证这5个人与王某是同质的,那么这种“定量与定性的结合”只会引起理解上的混乱。

从根本上来说,在一般的社会调查里,任何一个提问的统计结果,要说明的都仅仅是这种现象本身的分布状况,而不能说明更加深入的那个层次的任何情况。例如上面所说的“总体中有5%是工人”仅仅说明工人在总体中的比例,它既不关心也无法知道这些工人里面有多少是好工人。可是被当作“补充”的那些定性资料却是说明“王某是个好工人”。这就造成了不同层次的资料的误用,只能说明问卷设计者没有真正理解“不同层次的选项不可以放在同一个提问之中”这个问卷设计的基本功,或者是他没有真正理解“定性资料在于理解调查对象”这个定性调查的基本功。

可能有人认为,前面所补充的定性资料仅仅是一个例子,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必须代表前面那个数字所包括的所有人。可是这样一来就等于说:前面所说的所有人里面至少有一个人(或者多个人)是这样的,其余的人是什么样我们不知道。可是这种表述能够补充说明前面的统计结果的什么情况呢?

也许有人认为,无论如何,补充的定性资料总会多给读者一些信息。这倒是对的,但是请务必不要把它当做对于统计结果的“补充、细化、说明”等来使用,而是用它来指出问卷调查的不足。以“有5%的人是工人”这个统计结果为例,如果加上“王某是个好工人”的定性调查资料,那么其意义就是:这个定性资料表明,本次问卷调查没有(或者暂时无法)考察“工人是否是好工人”这个问题,要留待日后努力。

笔者认为,真正能够起到“补充作用”的定性资料,应该是在发表某个统计结果的时候对于其中某些出乎意料的情况的表述。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应该是这样的补充才有意义:总体中有5%的人是工人,但是其中至少有一位其实是在服刑期间作为工人而在劳动改造。明眼人可以看出,这其实也是一种“道歉”,因为我们的选项是按照常识来设置的,事先没想到会有这种情况,所以只好多少有些勉强地把这个人也纳入“工人”。

(二)对于原因的“补充”(www.xing528.com)

在研究实践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作者使用定性访谈的资料来解释某个统计结果的形成原因。

这样做的误差可就更大了。还看上面的例子。假如定性资料是“王某之所以当工人是被老板逼迫的”,那么把这个故事附在“总体中5%是工人”这个统计结果的后面,就等于说这5个人都是由于同样的原因而当工人的。这怎么可能呢?除非研究者对此加以论证,否则就会形成严重的误导。

这种失误即使在很严谨的学术文章中也时有所见。其根本原因在于:任何一个通过定性调查了解到的“原因”,都必定是独特的。如果没有经过特定方法的抽样(王宁,2007),那么不但对所有人没有代表性,就是对同类人也不会有代表性。可是问卷调查的一切结果,反映的都是每类人的有代表性的共同情况。因此,定性调查发现的“原因”与定量调查测量到的“总体情况”永远也不会匹配。

(三)对于统计分析的“补充”

在社会学调查里,经常有作者用一个故事(或者定性资料)来说明某个整体的统计分析的结果(往往是某种相关关系)。这同样不可取,因为双方的统计口径不同。例如,“当工人与文化水平相关”这个命题必定来自对于所有样本的统计分析,可是我们却根本不可能证明所有被访者都有过同样的一个故事,更不要说恰好就是我们所“补充”的那个故事了。

即使是使用针对调查总体的定性的“情况总结”来说明某种相关关系,也是不可以的,除非我们能够论证出这个“情况总结”确实足以涵盖和代表该总体。例如,我们可以定性地总结出“中国工人热爱劳动”这个命题,可是如果我们把它作为“热爱劳动与工人身份相关”这个统计分析结果的补充,则等于说前一个命题也具有代表性。可惜,它作为一个定性的认识不可能具有总体代表性。

(四)算不上补充的“补充”

还有一些处于发展阶段的调查报告所使用的定性资料与问卷中的选项其实并没有性质上的差别。还拿上例来说,有的研究者表述为:“总体中有5%的人是工人,例如王某就是一个工人”,然后加上一段关于王某的详细的定性访谈资料。

可是,如果这段定性资料中仅仅是不断地确认王某这个人真的是一个工人而没有其他信息,那么它与问卷中的选项就是同义反复。如果具有其他信息,那么如此使用的结果或者会存在同义反复的问题,或者会扭曲定性资料的信息。

所以笔者认为,除非研究者对某个统计结果中所包含的每个人都进行定性访谈,而且一一对应,否则就不可以使用定性资料来描述、说明、细化、解释任何一个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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