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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记录更真实:问卷法vs访谈法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蝴蝶 版权反馈
【摘要】:表面看来,这个问题针对的仅仅是那种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问卷调查法,其实,对于访谈法来说,这个问题更致命。在这一点上,心理咨询医生对于“主诉”所做的记录,要比问卷法和访谈法的调查结果更真实一些。

四、两种方法的“命门”其实也是一样的

其实,对于社会调查“真实性”的最致命质疑,不是指出调查数据的矛盾,而是提出一个属于人之常情的问题:“被访者干吗要真实地回答你?”

表面看来,这个问题针对的仅仅是那种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问卷调查法,其实,对于访谈法来说,这个问题更致命。极端地说,仅仅因为您跟人家成了朋友,人家就会把性隐私来个“竹筒倒豆子”吗?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我们被自己的好朋友有意无意地蒙蔽甚至欺骗的事情还少吗?在这一点上,心理咨询医生对于“主诉”所做的记录,要比问卷法和访谈法的调查结果更真实一些。因为寻求咨询的人一般都有说真话的强烈需求,尽管会存在一些下意识的修正。

从根子上说,社会学研究者无法圆满地解答这个致命的问题,无法证明每个被访者都具有非说真话不可的主观需求。我们只能反过来努力证明被访者没有故意欺骗我们的必要。但是谁都知道,这只是退而求其次的做法。这个问题是我们根本的、无解的弱点。

关键问题在于我们的态度。我们为什么不愿意公开承认自己的弱点呢?我们应该大肆宣讲:在可预见的将来,再好的社会调查者,无论使用问卷法还是访谈法,充其量也只能获得“主诉的真实”。

对于问卷法,我们应该修正我们的学术语言习惯,不要再使用会计师般的术语,别老说“揭示”、“反映”什么的,似乎客观的真实已经稳稳地装在我们的口袋里了。我们需要推广“报告发生率”和“报告相关”这样的用语,因为我们用天花乱坠的高级统计方法修筑起来的大厦,其实只是建立在别人的报告之上。

对于访谈法,我们应该更上一层楼,把对于自己的操作方法的论述写出来,把定性调查非常重视的“情境”等因素纳入进去,把被访者的主诉当做“文本”来看待。

我们应该放下架子,用“坦白交代”来回答质疑者:我们所追求的“真实”非常有限,我们的能力也非常有限。可是,只要这两个有限是互相匹配的,那么我们就已经成功了。如果还不行,只好请你来发明一个更好的可操作的方法。

基于上述的认识,笔者强烈地建议建立起这样两条学术规范:(https://www.xing528.com)

第一条,凡是通过社会调查获得的材料,无论是定量的数据,还是定性的记录,都请申明:这是“主诉的”或者“报告的”,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客观真实的”。尤其是,调查者所公布的一切百分比或者故事,都应该加上“自报”二字。也就是说,并不是真实情况就是如此,而是我们只能调查到这种情况。

第二条,凡是比较调查对象的两种情况而且发现了任何“增减”,在陈述它的时候都请申明:这种增减有两种含义,也许是实际情况确实变化了,但是也有可能是被访者更加愿意或者更加不愿意“主诉”、“报告”自己的这种活动了。

上述的学术规范在任何一种相对敏感的调查中都特别重要。例如,在笔者的三次“性调查”中,许多非婚性行为的比例都增加了。但是这非常可能是因为人们更加敢于承认自己有这样的事情了,并不意味着“事实”必然变化了。更加通俗的例子是:GDP的增长固然最可能是实际生产增加了,但是也无法排除有人更加敢于多报了这种情况。

据笔者所知,在实地调查与数据(资料)分析中,目前还没有精确的统计方法来界定与区别“增减”的这两种含义各占多少。

笔者为解决这个问题提出的定量统计的假设是:非敏感变量与其所涵盖的最敏感变量之间的关系,足以反射出提问的敏感程度对于应答情况的作用。因此“预测值”与“获得值”之间的统计分析,应该可以定性地判断出究竟是“行为更多”还是“更敢承认”。不过这已经不属于本书的讨论范围了。

对于定性调查,笔者的唯一建议在本书前面已经说过,就是把全过程都呈现出来,包括变通与失误,然后看同行们是否能够给予足够的认同。

如此说来,“不可知论”就是社会调查的宿命了?也不是。我们中国研究者大可改进的地方,不是问卷法与访谈法的无谓争论,而是以下一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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