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研究伦理的刚性贯彻与认识上的局限性
在已有的或者将有的讨论中,对于研究伦理的贯彻程度很容易出现一种误解:似乎越是不涉及边缘或者弱势群体的、越是不涉及敏感话题的研究,就越是不需要贯彻那么多的伦理原则。例如,有人会认为,医学研究这样的直接涉及健康与人身安全的研究,当然需要贯彻一切研究伦理,但是调查主流人群对某种商品的喜好程度这样最一般的社会调查,大概就可以少贯彻一些伦理原则了,因为这种普通调查几乎不可能伤害到被访者。
这种误解恰恰是仅仅从调查者的单方面道德来讨论研究伦理的结果。如果从研究的方法论,从互动与交换的视角来看,研究伦理必然是在任何形式与任何主题的社会调查中都必须毫不动摇地贯彻到底的。这是因为,没有什么社会调查不是在互动与交换中完成的。如果不能把研究伦理贯彻到底,那么调查研究过程中的互动就无法有效地、深入地进行下去,调查结果的质量就必定要打折扣。如此,被访者即便接受调查,也倾向于给出表态式的回答;研究者即便很有学识,也很难在这种缺乏真诚的互动中“移情地理解”被研究者的陈述,而高质量的研究也就会成为奢谈。
因此,任何社会调查都要贯彻研究伦理,这是一种刚性的要求。但是,贯彻的程度如何则要受到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认知的限制。接下来的问题是:社会调查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真正贯彻研究伦理呢?笔者以“知情同意”为例来进行分析。
知情同意是受到时空限制的,因此它必然会受到研究者和被研究者作为“人”的认知限制。我们能够预测到多久远的风险?被访者今天同意了,明天后悔了,怎么办?
笔者认为,在针对某些处于非法、非道德、遭受严重社会歧视的人群(比如性工作者、病毒感染者、吸毒者等等)时,在被访者的自主性和权利意识还没有达到自我保护、勇于“说不”的社会背景下,我们作为研究者尤其需要慎重,不要把可以辨识被访者的个人信息公布出来(比如姓名、照片)。我们应尽量周全地考虑种种可能对被研究者不利的情况,并把这些风险告诉被研究者。这是研究者的责任,而不是被研究者的责任。
这是因为,有时候研究者自己都不知道研究作品发表后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应。即便只是在学术圈内使用,我们也无法完全保证被访者的信息不会被外传,不会干扰到被访者的生活。[6]以笔者自己针对女性性工作者的研究为例,尽管笔者意识到照片的社会影响力,也有性工作者愿意拍照,但是,考虑到她们的非法和受社会歧视的边缘地位,考虑到照片的公布可能会对其以后的生活造成的影响,笔者的选择是“保守”的,即在出版物中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类照片。笔者的研究团队一直都严格禁止携带任何录音、录像设备。
任何社会科学研究都要贯彻研究伦理,但是由于研究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因而贯彻的程度和过程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医学的调查研究不仅关系到被研究者与研究者的权势、被研究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还关系到可能带来的身体伤害。因此,充分的知情同意以及对于风险的评估就尤为重要。(www.xing528.com)
针对边缘群体的敏感问题研究,首先要解决被研究者和研究者的权势和研究者的态度问题,如何培养研究者的平常心、如何消除被访者接受调查和表达真实想法的顾虑、如何做到保密,则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针对边缘群体的非敏感性问题研究,则首先要考虑互动的权势关系以及对待被研究者的态度,然后是知情同意。
针对一般主流群体的敏感问题的研究,需要考虑如何化解被研究者的隐私屏障,因此强调保密原则就是首要的。
针对一般主流群体的非敏感问题研究,则首先要考虑如何以平等交换的原则来建立信任的关系,强调被访者参与的重要性和意义。
因此,笔者所主张的研究伦理的刚性贯彻,并不是要树立一个完美的理想状态来挑剔研究者,而是主张“贯彻研究伦理”必须成为社会调查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过程。尤其是,无论调查者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贯彻它,研究伦理的考虑都不应该仅仅是一个需要事先审查的环节,而应该是调查者奉若神明的与始终如一的学术自觉。
相应地,我国社会科学界应该尽快地建立起这样一个新的研究规范:在任何一个调查报告或者学术论文中,都必须包含这样的清晰表述,即作者是如何贯彻研究伦理的,又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实现了它,以及为什么认为自己达到这个程度就足够了。
这不仅仅应该成为对于调查者的要求。笔者希望,作为学术规范的促进者与评判者之一的学术刊物和出版社,在评审稿件的时候也应该提出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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