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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划分的学术价值:深入探究不同层次方法的差异性

更新时间:2025-01-06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二)在论方法的层次上认清并且强调“求全法”、“求异法”与“求同法”之间的不同性质,不仅在操作的层面上有助于我们更恰当地根据不同的研究目标来选择不同的访谈方法,而且具有方法论甚至是认识论上的意义。

四、层次划分的学术意义

笔者之所以要强调“求同法”、“求异法”、“求全法”之间在方法论层次上的性质不同,实在是有感而发。

(一)在研究实践的层次上

目前中国学界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混淆就是,某些研究实际上运用的是“求同法”,但是却冠之以“个案研究”之名。尤其是,如果“求同法”的访谈涉及的内容比较多、访谈得比较深入,那么它就容易被混同于个案研究。反之,许多自称是个案研究的论文,其实并没有涉及某个主题之外的任何情况、情境与时空变化,它甚至可能是数十个并不存在“同一个对象”含义的“个案”的简单累加,这实际上还是“求同法”。

这种调查方法的性质上的混淆,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引发了对于调查结果的过度解释。以“通用例子”来说,“求全法”可以促使我们从整体上全面地理解一个大学生为什么会遇到特定的“就业障碍”;“求异法”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应届大学生”和“就业障碍”这两个范畴中其实有许许多多我们还不知道的情况与差异。可是,这两种调查结果,“求同法”哪个也做不到。如果非要据此来描述“大学生就业障碍”的情况或者揭示其原因,那么就必然会造成过度解释,甚至可能会曲解。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求异法”不但应用得少,而且被学界认知的程度也差。这绝不是操作手段上的欠缺,而是定性调查的设计思想尚不够深入,人们较少理解到发现差异性、多样性、特殊性与个别性对于一个研究来说是多么宝贵与值得珍惜。这主要是因为后现代主义思潮在我国尚处于引入与介绍的阶段,自我建构还很不足。这里就不再展开讨论。

(二)在论方法的层次上

认清并且强调“求全法”、“求异法”与“求同法”之间的不同性质,不仅在操作的层面上有助于我们更恰当地根据不同的研究目标来选择不同的访谈方法,而且具有方法论甚至是认识论上的意义。(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其实并不是泾渭分明、截然不同的,而是一条光谱的两极,它们中间的过渡地带其实非常宽阔。如果我们要讨论不同调查方法的性质与用途,就需要首先把它们分别置放到光谱中的相应位置上去。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唯有“求全法”才称得上是定性研究,因为定性研究是为了理解,而不是为了测量,因此它所主张的几乎一切基本原则都只能存在于“求全法”访谈之中。它要求调查者必须了解研究对象的全部而不是人为地割裂对象;必须把研究对象还原于可变的与弥散的动态时空、情境、全景、互动之中来考察;必须首先抛弃自己头脑中的条条框框。因此,除了公开强调必须要“眉毛胡子一把抓”、无所不包、多多益善的求全研究法之外,没有什么其他方法可以实现这样的原则。[10]

“求异法”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是“呈现差异”,符合理解世界的多样性这一后现代思潮的要点,因此它很靠近定性调查这一极。

“求同法”则是定性研究的不充分表现形式,在社会学调查这个光谱中向着定量研究这一极的方向靠近了不少。“求同法”既然是从不同的对象身上抽取相同的侧面,那么它就不可避免地多少带有“测量社会”的色彩,也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所选择的不同对象是否属于人为选择、是否具有代表性的问题,甚至就连它的研究主题(相同的侧面)是否具有先验的色彩,也会成为一个问题。

因此,目前被采用最多的“求同法”,其实只是我们在进行定性研究时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多少牺牲了一些定性研究的优点的无奈之举。

总而言之,判断一种调查方法的性质,不应该只看它使用的技术工具与操作手段,还要看它的基本理念、认识论原则、操作规程的价值倾向以及它在调查方法的光谱中究竟处于什么位置。因此,笔者希望以此文来促进学界对定性调查的分类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进而提高我们对于调查方法的不同性质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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